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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省专项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2、工作。市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
3、营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中央三级、省属二级、市属一级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化工、医药企业。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同类企业和独立的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市、县(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市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本行业领域市、县(区)两级备案权限。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4、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
5、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一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第十二条编制
6、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7、。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第十六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8、,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
9、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10、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他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企业组织预案评审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负责预案备案的部门,预案备案部门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预案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
11、二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事故风险因素多少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专家应当在省、市、县(区)应急专家库中选用,或者聘请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后,应当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
13、。(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部门和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三十条受理备案登记的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
14、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15、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16、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