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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一)施工图变更的提出:施工图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总务科(基建科)、监理、施工单位等提出。(二)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可以是: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合;2、投资的变化;3、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动;4、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变更就无法继续进行;5、原设计的错漏或设计标准的不适宜;6、其他更改的依据。(三)施工图变更的确认、审查和执行:1、所有的施工图变更,不论是何方提出,以及是否重大,均须按规定进行确认或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相应的表格和记录;2、由总务科(基建科)对施工图变更请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设计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及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会审;3、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变更均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方可按施工图变更施工;4、设计变更通过后,总务科(基建科)组织进行设计变更交接,施工单位接收变更的施工图和施工变更单,按照变更的施工图进行施工;5、更改设计可能引起的下列之一的更改,总务科(基建科)应与施工方协商,并按协商结果执行: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要求;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础、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6、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变更的情况如实反映在竣工图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