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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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科室医疗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并发挥医疗最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一、科室主任和护士长为医疗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指定每台设备相应的设备管理人,设备管理人员应树立责任心,要专人保管,做好设备交接工作及贵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二、医疗设备存放和使用环境应保持干燥清洁,仪器设备应防震、防跌、防潮,避免阳光直射。三、设备管理人负责收集所使用设备的相关配件及操作手册等未入档资料,并妥善保管。四、严格按器械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中规定操作,严禁违规操作,使用后应由设备管理人或科室管理者检查并关机后保存。五、设备转出至其他科室使用、清洗

2、、消毒前,及转回所属科室前,双方科室必须做好设备检查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六、医护人员在操作前后,应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总务科查明原因,如系设备管理人保管不当或使用人员、消毒人员暴力、违规操作所致,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并追究责任人,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内,责任人承担10%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责任人承担20%的维修费用。七、大型精密设备和可能发生危险的医疗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及考核,设备绝不允许由患者自行操作。八、抢救设备应定期开机试验,使其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九、提高设备使用率,对效益差的设备应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对长期不用的设备,应调出该科室供全院公用。十、医疗设备不得用于方便日常生活,如电冰箱不得存放食品,电烤箱不得用于取暖,照相机不能用于生活摄影等,违者每次给予100元罚款。十一、更换设备管理人员时,应办理设备交接手续,科室负责人监督交接过程,三方签字后方可调换。十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借医疗设备(包括内部配件),外借医疗设备或内部配件必须经得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违者自行承担由医疗设备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发现一次擅自外借给予罚款500元,发现两次外借给予待岗一个月;如造成医疗设备或内部配件损坏或遗失,违者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违法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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