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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考核退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健全干部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各层级管理人员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积极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加强和改进管理人员考核退出工作(以下简称考核退出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考核退出工作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总体要求,在做深做实考核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力度,采取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等多种方式,促进管理人员科学配置、有序流动和妥善退出,推动形成“能者上、优
2、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良性机制。第三条考核退出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从严管理、压实责任;(三)依照权限、分级实施;(四)依纪依规、积极稳妥;(五)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六)惩前忠后、防微杜渐。第四条考核退出主要适用于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基层领导人员。第五条根据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综合研判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应采取免职、降职、调离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中层领导人员任期业绩考核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再续聘进入下一任期。(一)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低于百分制70分),或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未达到完
3、成底线(完成率低于70%)的。(二)连续两年业绩考核结果不合格(低于百分制80分)的。(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称职”及以上票数不到2/3,或“不称职”票数超过1/3的。(四)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五)正职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三年在班子中排名后1/3,副职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三年在班子中排名末位的。(六)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不合格(低于百分制80分),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七)任期综合考核结果低于百分制85分的。(A)连续三年未完成亏损治理目标的。(九)党建责任制考核评价等次连续两年为“差”的。(十)其他因考核结果较差,应给
4、予免职、降职、调离处理的。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退出履行如下程序:(一)核实研判。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结合任前考察、巡察、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各方面情况,认真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对照考核退出情形,客观公正作出评价。(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综合研判和评价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提出退出建议,建议意见包括考核结果、存在问题、退出原因、退出方式、岗位安排等内容,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管理人员本人谈话,听取本人意见。(三)研究决定。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按照管理权限作出调整决定。(四)开展谈话。主要领导或者班子成员、组织人事部
5、门负责人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发文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第七条对考核退出的管理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特别应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积极调整心态,在新岗位上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发挥好应有作用。(一)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在考核退出程序启动前主动提出退出现岗位的,可综合考虑其工作状态、业务专长等多方面情况,予以妥善安排。(二)对在现岗位上不能发挥个人特长、人岗不适的管理人员,一般采取调离等方式安排适当岗位,其中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可以选聘到专业技术岗位。(三)对考核退出前主观比较努力,但由于能
6、力素质欠缺、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退出的管理人员,视情况安排培训或者实践锻炼,并根据现实表现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四)对考核退出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安排到原岗位或同层级岗位任职;表现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且经考察了解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第八条受到调离处理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第九条要严格考核退出制度执行,不得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7、理。第十条各单位党(工)委要强化主体责任,把管理人员考核退出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推动和过程管控,形成良性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实行管理人员考核退出纪实报备制度。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本单位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存在问题、退出原因、退出方式、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情况报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卜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考核退出工作将作为公司内部巡察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考核退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敷衍塞责、成效不明显、导向不正确的单位,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