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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
2、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
3、府信息。第四条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
4、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一)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四)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室)、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XX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