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一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标准、分类(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学院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
2、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二)固定资产的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IOOO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办公家具、床、课桌、椅子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三)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省财政厅部署要求,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以下7类进行管理: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1、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教学用房、学生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附属设施和其他构筑
3、物。2、专用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教学设备、实训实验设备及其他专门用途的设备。3、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4、文物和陈列品包括文物、标本、模型、字画、古玩、雕塑等。5、图书、档案包括各类图书资料、期刊、文献、音像资料等。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办公家具、学生宿舍家具、室内外装具等。7、无形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含土地使用权等)、商标、信息数据(域名、数据、计算机软件)、经营。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4、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学院各部门对其管理的固定资产承担着保值增值责任,应当接受学院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固定资产所有者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管理机构的设置全院固定资产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照实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实物使用保管部门,实施管理。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如下:总务处、教务处、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设置如下:纪委(监察)、工会、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成教部、土木工程系、汽车与机械工程系、管理工程系、城市轨道交通与信息工程
5、系、文理科学系、基础系(中专)、航海系、图书馆。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设立一名资产管理员,全面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调整及办理报废手续等。第六条管理部门的职责1、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设于学院总务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3)全面掌握学院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以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完整。(4)负责固定资产卡片录入登记,打印固定资产标签,每月末与财务进行账账核对。(5)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进行账物核对,做到一卡一物。负责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
6、作。(6)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置工作。(7)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以及其他涉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工作。(8)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报备和报批手续。(1)总务处负责管理学院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空调及办公家具、教学课桌椅、学生公寓家具用品等固定资产;(2)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院网络信息化设备等固定资产;(4)图书馆负责管理学院图书、期刊等固定资产。3、实物使用保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7、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负责资产验收入库、盘点、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性。(1)总务处负责学院土地、房屋、建筑物的管理(包括办理产权登记);负责办公家具、教学课桌椅及学生公寓家具用品的购置;负责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2)办公室负责学院领导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3)纪委(监察)、工会、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保卫处、成教部,负责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4)图书馆负责学院
8、图书资料、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5)土木工程系、汽车与机械工程系、管理工程系、城市轨道交通与信息工程系、文理科学系、基础系(中专)、航海系负责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教学仪器等设备、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6)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报废的工作,要设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管理员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核对增减变动的固定资产信息,确保账账、账物相符。第七条日常管理1、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部门应采用计算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的真实准确。2、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应该反映资产的详
9、细情况,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购置日期(竣工日期)、规格型号、金额、使用单位、领用人、存放地点等基本信息。3、对所有新增资产都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凭据。4、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末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与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核对盘点数据,做到账、卡、物相符。5、职工因岗位调整,调离本部门,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转移手续,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单二6、职工调离本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制“固定资产移交单”。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配置第八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
10、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十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强化论证,从严控制,科学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管理部门于上年提出次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领导、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结合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提交院长办
11、公会议审定。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部门领导、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上会确定采购计划后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第十二条购入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并提供购货合同、发票及相关资料和清单,实物使用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据以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和“资产详细信息登记表”,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将“固定资产入库单”一联和“资产详细信息登记表”(加盖部门章)附在报销单据后作为报销凭据交院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使用部门(或人员)须在“固定资产入库单”上签字办理领用手续。第十三条对于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后的
12、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包括固定资产名称、建造日期、竣工日期、建筑面积、交接日期、原始价值等),填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房屋及建筑物)”,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后交院财务处办理财务核算。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自用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执行。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如有特殊需求,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拍)租。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拟出租资产原值在IOO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期在3
13、年以内(含3年)的,需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并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期限在3年以上的,需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报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有单位按照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出租房产,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租。第十六条固定资
14、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处理。第十八条处置审批权限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主管部门是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单位原值在IOO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九条处置程序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部门提出报废处置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室审定,会议通过后,将决定事项、拟报废资产无法继续使用的
15、证明材料、拟报废资产专题说明一并报送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编制一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提供该资产相应固定资产卡片、原始凭证、购置发票复印件等,经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行文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处置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固定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学院固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在使用、管理、监督等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