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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塘厦镇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塘厦镇域内公共图书馆管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塘厦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塘厦镇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塘厦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各公办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塘厦图书馆、社区图书馆(服务点)、学校图书馆(
2、室)、城市阅读驿站、农家书屋、企事业单位图书服务点等。第三条塘厦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镇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统筹管理和发展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社区、各公办学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学校内、企事业单位内的图书馆(室)的管理工作。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塘厦图书馆(东莞图书馆塘厦分馆)对全镇公共图书馆,包括各社区图书馆(服务点)、农家书屋、学校图书馆(室)、企事业单位图书室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考核等工作。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各公办学校等公共图书馆主办机构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
3、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
4、予捐赠人相应荣誉。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普遍均等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第七条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并应当遵循公共图书馆相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第八条镇一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应当相对独立建设。社区图书馆(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5、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公共图书馆(室)如需拆除、改变其功能或用途的,需向镇文化部门提出相关申请。第十条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城市阅读驿站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第十一条塘厦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镇公共图书馆业务的统筹、指导、管理和协调;(二)根据上级部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全镇公共图书馆的具体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考核要求,负责对全镇公共图书馆的各项业务数据进行考核;(四)负责组织全镇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工作。第十二条社区图书馆(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
6、市、镇相关要求,负责本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按照市、镇相关要求,负责本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第三章藏书管理第十三条全镇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达到国家、省、市相关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根据东莞市文化强市建设相关要求,至2026年,全镇人均藏书量需达到L5册以上。第十四条全镇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馆藏信息资源,保证图书馆年入藏文献逐年增长。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根据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标准,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年人均入藏文献合计不少于0.04册。第十
7、五条镇财政和各社区为购置新书提供经费保障。第十六条社区图书馆(服务点)、公办学校图书馆通过镇财政资金购置的图书,需纳入塘厦图书馆藏书库中,并参照东莞市公共图书馆新书采购和入藏标准确定书目,遵守规范程序确定图书供应商和加工商,执行总分馆统一的图书加工标准,进行加工入库、分类编目,纳入全市统一的馆藏文献系统。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等必要设施,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各公共图书馆应对本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完好性负责,定期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清点,对破损图书进行修复,对不能修复的图书进行下架并登记造册,根据有关程序
8、予以剔除。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是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本的收藏单位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地方文献资料是指记录某一地方知识的一切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志、族谱等图书外的其他印刷品、地图、图画、照片和其他资料等。各社区图书馆(服务点)负责收集和保存各自辖区内的地方文献资料,经整理登记后,提交至塘厦图书馆保存。第四章公共图书服务与用户权益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普遍、平等、免费、开放和便利的服务原则。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一)文献信息资源的阅览、外借、查询、参考咨询等服务;(二)政府公共信息的查询服务;(三)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和信息素养教育,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培训等社
9、会教育活动,为公众终身学习提供条件和支持;(四)提供学习、交流和相关公共文化活动的空间、平台;(五)其他基本服务。第二十二条镇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社区图书馆(服务点)、城市阅读驿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6小时。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范围、服务指南、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除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应提前公示。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士、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便利服务。镇级图书馆应当设置视障人士阅览室和残
10、障人士专座,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图书馆(服务点)设置视障人士阅览室和残障人士专座。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不得将馆内场地提供第三方举办与公共图书馆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相关活动的,不得影响用户对公共图书馆的正常使用。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的运营与管理。公共图书购买服务应当有助于提升服务效能。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用户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二)免费获得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三)向公共图书馆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获得回复;(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专项服务。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
11、馆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维护公共秩序的各项制度;(二)合理利用并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公共设施设备;(三)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信息资源。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用户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等听取读者意见,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五章其他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一)违规处置文献信息;(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12、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三)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四)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用户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公共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赔偿;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用户逾期未归还所借文献信息资源的,公共图书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还费;经催告后仍不归还的,可以暂停其读者证使用权限,并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丢失所借文献信息资源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