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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增城区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发展,吸引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链上下游项目落户,根据广东省发展超高清视频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加快建设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试验区行动计划(20232025年)(粤工信电子(2023)20号)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结合增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包括超高清视频产品研发、制造以及关键元器件,高世代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AM
2、OLED(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印刷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QLED(电致发光量子点)、激光显示、3D(三维)显示、全息显示、Micro-LED(微发光二极管)、电子纸柔性显示、石墨烯显示等新型显示关键设备与材料制造及新型显示应用等领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增城生产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企业。第二章推进产业链集群发展第四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对本办法有效期内,当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6亿元、12亿元和30亿元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五条【产业链项目落户支持】
3、在我区投资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链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用,下同)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内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2亿元部分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亿元。投资规模100亿元及以上的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第三章加强产业要素集聚第六条【产业载体奖励】对新设立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纳入“四上”企业库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企业在区内租用自用场地的,根据企业实际用于办公或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实际租金(不含税)的50
4、%,最高补贴3000平方米,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新设立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纳入“四上”企业库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企业,在区内购置自用场地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该企业购买自用建筑物费用(不含税、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平台建设支持】对在我区建设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领域且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按平台固定资产投入的4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若产业链项目落户支持中已包含该平台建设投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第八条【项目融资支持】对在我区新设立的超高清视频及新
5、型显示领域产业化项目,按建设期间贷款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的2%(年利率)给予贴息,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第九条【行业应用支持】支持我区深度挖掘5G、超高清视频与先进制造、医疗健康、安防监控、智能交通、文教娱乐等领域的融合应用场景,打造一批市级以上认定的应用示范标杆,对具有复制推广效应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第四章完善产业发展环境第十条【产业人才引进】加大力度引进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领域人才(团队),对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领域内符合条件的遴选类高层次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国内高端人才、产业骨干人才、企业“三高”人才、企业优秀毕业生按照广州市增城区
6、、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奖励服务保障办法给予创业、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个、10个、15个高管人才奖励名额,奖励标准按高管人才本人相应年工资薪金4%,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第十一条【生产用电保障】对我区当年产值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企业生产性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2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提升超高清视频及
7、新型显示产业出入境通关服务水平,为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重点企业提供集中检验、到厂检验、无损查验、一站式快速通关等便利服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或投资协议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投资协议明确有资金扶持的,如扶持资金总额已超过本办法总额度,则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如扶持资金总额未超过本办法总额度,则予补足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所有项目的国家、省、市、区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当年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相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的1.2%(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时间投产的企业在未投产
8、阶段除外)。部分条款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划和运行情况适时开放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具体扶持奖励所需申请材料,由实质审核发放部门制定申报指南予以确定。第十五条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奖励金应当用于企业生产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相关失信行为依法认定并予以惩戒,原则上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奖励资金的申请。禁止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非法骗取、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套用、滥用扶持奖励资金。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