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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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柱府办发2022112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1总贝IJ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41.2.2 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51.3 适用范围61.4 工作原则72组织机构体系71.1 组织机构71.2 现场指挥机构83 .应急响应83

2、.1 信息收集与研判93.1.1 信息收集9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103.2 预警103.2.1 预警分级10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11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12324预警行动13325预警解除143.3 信息报告与通报14331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143.3.2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程序及内容153.4 事态跟踪研判163.5 应急监测16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16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173.6 事故源排查与处置183.6.1 排查对象18362切断污染源193.7 应急处置20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203.7.2 现场处置223.7.3 供水安全保障233.8

3、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23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233.10 响应终止244 后期处置244.1 善后处置244.2 调查处理254.3 总结评估254.4 社会救助255 应急保障255.1 应急装备和物资贮备265.2 应急队伍建设265.3 通讯与信息保障265.4 资金保障265.5 宣传与演练276 附则276.1 预案制订与解释276.2 预案实施276.3 预案更新27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防控的能力,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工作,及时、有效、科学地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

4、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7年6月27日);(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8)重庆市突发事

5、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9)建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2018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第156号令);(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01.2.2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1.2.2.1 技术标准规范(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3)集中

6、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7)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按照石

7、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县城及各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指由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历次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4 工作原则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分析,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物资、人员、技术准备,确

8、保有效开展应急处置。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相关乡镇(街道X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4.3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和单位是先期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X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1.4.4 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救险先救人的原则,科学决策、指挥,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有效开展应急处置。2组织机构体系2.1 组织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

9、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本预案的日常管理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2.2 现场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

10、、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各成员职责见附件1。2.3 响应石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I-Io图1-1应急响应流程图3.1 信息收集与研判3.1.1 信息收集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

11、,获取水质异常信息。(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相关部门报告、群众举报获取事故信息O(3)通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相邻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县集中式饮

12、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2预警3.2.1 预警分级根据石柱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322预警的启动条件3.2.2.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1)接到市局指令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

13、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2)在石柱辖区内,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Ikm的陆域或水域;(3)在石柱辖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3.22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1)接到市局指令或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通

14、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IOO米的陆域或水域;(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面出现大面积生物死亡的,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3.2.3.1预警发布

15、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类别、预警级别(2)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4)警示事项根据不同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类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323.1预警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调整预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3.2.4预警行动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2)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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