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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县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城镇“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XX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教发(2019)X号)和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XX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X教发2020)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
2、套幼儿园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第四条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第五条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按照办园标准打造我县普及普惠幼儿园;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和设计,同步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每千人45名学
3、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七条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依法依规按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时,应按照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在出让经营性地块中明确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通知(X资源规划办发(2020)X号)要求,要明确经营性地块中应无偿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的用于教育的配套设施。经营性地块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时,应无偿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纳入土地出让价款计算。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及时移
4、交给县级人民政府,配合完成产权转移手续。第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对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以及未达到服务人口3000人的零星开发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测算的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结合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类型、位置等要求,并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及时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配合完成产权转移手续。也可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明确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配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第九条自然
5、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3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可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多层公共建筑合建,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和防护措施。审查居住区设计方案时,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幼儿园配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审批。第十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应严格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安全隐患地带建幼儿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居住区幼儿园在建项目的监管力度,一是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履行项目
6、报建、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罚。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督促项目六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第十一条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的,或需对原园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第十二条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
7、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各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建设进度。第四章移交管理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县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第十五条县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开发
8、建设单位实质完成建设并将幼儿园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县教育行政部门移交配套幼儿园所有钥匙及规划报建、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资料后,清点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并造册登记,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可举办为独立的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的形式。财政部门要将公办幼儿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第十八条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做好
9、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性实效及质量、坚持非营利性等方面的动态监管。通过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而有质量的服务。第十九条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配套幼儿园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第五章限定措施第二十条新开发城镇小区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城镇小区规划及建设等相关手续。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罚。第二十一条对未按照规划足额配建幼儿园和学位的,配建幼儿园不符合布局规划
10、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达不到配建规模而未与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代建协议的,或未能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同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到位,否则记入建设单位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第二十二条对配建不足且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居住区适龄幼儿数统筹规划,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履行增容责任。第二十三条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进行整改。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收回。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未移交县级
11、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本细则发布前遗留的其他配建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限期予以解决。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组织管理、监督问责工作。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总体要求和配建标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及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阶段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
12、、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配合做好移交工作。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监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公办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人员经费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积极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十一条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相关工作。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做好登记服务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