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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加强与各招标(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各单位规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是指由各单位确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每个单位确定联络员人数1名。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二)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公共资源交易程序等基本知识;(三)具有胜任公共资
2、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按下列程序产生:(一)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提出,填写XX市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公管局;(二)市公管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xx市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备案登记。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时,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将递补人选报市公管局备案登记。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市公管局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更换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人选。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公共
3、资源交易活动;(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等活动;(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四)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办法和措施。(二)协助办理本部门、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特殊招标(采购)方式报批,招标(采购)计划、履约信息的汇总、报送等。(三)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
4、公共资源交易事务,包括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质疑、异议的答复,配合投诉的调查与处理等。(四)负责信访、举报等事宜的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材料及初步意见报送市公管局。(五)推荐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格专业人才,加入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六)负责与市公管局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并接受市公管局的业务指导。(七)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二)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三)不得以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公共资源交易形象的活动;(四)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第九条市公管局将对公共资源交易联络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第十条本制度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