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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履约,促进我省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申请、延续和重大事项变更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第三条本细
2、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具备有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本细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交通运输部监理人员监管系统中注册的人员。第四条凡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监理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合同工期大于等于2个月的条件。不属于上述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二)在
3、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四)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五)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2中一次性扣12分及以上分值行为的监理人员。第五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贯彻国家有关信
4、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3.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公示和发布,以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二)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可委托其下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1 .组织辖区内直接监管项目的业主单位和监理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录入、自评和初评工作,并对直接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复评;2 .收集、汇总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上报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复评结果;3 .按要求通过全国
5、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填报和提交工作。(三)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县级市,下同)辖区内所监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可委托其下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1 .组织所监管项目的业主单位和监理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录入、自评和初评工作,并对所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复评;2 .按要求及时上报本县(区、市)相关信用评价复评结果。(四)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五)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自评以及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第八条下列资
6、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二)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三)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五)项目业主单位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六)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七)项目业主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第二章信用评价程序第九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的程序为:(一)监理企业自评;
7、(二)项目业主单位初评;(三)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评;(四)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汇总,综合确定全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五)省交通运输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公示和发布。第十条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附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人员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评价信息应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
8、运输主管部门并分别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二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并进行复评,纳入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得少于2次现场检查。复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评价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分别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相关评价信息须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报
9、送和录入。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对各市上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各部门的审查结果,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初步确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其中,评为AA级的监理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全部参评监理企业总数的30%o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纳入交通运输部评价范围的相关评价信息按要求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三章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第十六条监理企业信
10、用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Io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第十八条对有多个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的监理企业,按照监理合同段的信用评分与合同金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为:S=(Fi*Hi)/之Hi-在评价总分中的扣分值i=li=l式中:S为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分;Fi为某一监理合同段的信用
11、评分;Hi为某一监理合同段的合同金额;n为企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第十九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信用综合评分为:AA级:95分评分WIoO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评分W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评分W70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V60分,信用很差。第二十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认定之日起定为D级的时间为12个月。监理企业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第四章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
12、12月31日止。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周期内,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1年,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五条企业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水运监理企
13、业信用评价等级时,投标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一)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三)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超过三年(自然年,下同)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四)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成员企业中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认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六条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企业信用等级应予以
14、应用,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履约信誉项评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工程项目、标段及相关从业企业信息,客观、公正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扣分依据等信用评价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相关文件为准。原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
15、办法(辽交质安发(2015)211号)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行为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投标行为JJX101001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直接定为D级JJX101002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直接定为D级JJXIOl003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直接定为D级履约行为严重不良行为JJX101004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直接定为D级JJX101005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直接定为D级JJX101006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定为D级JJXlOl007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贲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20分/次JJX101008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15分/次JJX101009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10分/次JJX101010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10分/次JJX1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