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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的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
2、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省级综合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相关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相
3、关单位,按照评定标准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汇总辖区内各评价单位的评价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分值及评价工作分工详见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辽宁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投标和履约行为均以单个标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单个企业为评价单元。第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实行累积扣分制,评分计算按照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
4、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执行。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品质工程荣誉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方法按照计算方法执行。第八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行为综合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W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
5、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示、公告。第九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省级年度综合评价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二)动态评价是指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短于该行政处罚期限。评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按首次进入辽宁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对待。第十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
6、工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各评价单位对其形成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
7、价方法:(一)投标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完成每次招投标工作后,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经被评价单位确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设计和施工企业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并经被评价单位确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三)其他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专项、综合督查等方式,对
8、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督查,每次督查后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并经被评价单位确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评价单位上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计算企业信用行为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确定信用等级,并将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公告。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应按同一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书面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二)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根据本单位参与的水运工程设计审批、监督检查等情况,于每年
9、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形成的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信息书面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三)省交通运输厅对各评价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每年2月底前,汇总形成初评企业信用等级。(四)初评信用等级结果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投诉、申诉和举报,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五)公布信用等级结果,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十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在30
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第十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我省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确定,但不高于其在我省最近一次信用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十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第十八条对于AA级和连续两年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招标人可在投标、履约、质量
11、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具体措施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认定。笫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评价单位要建立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认真、及时、客观、公正的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扣分依据及被评价单位的确认情况(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确认表,详见附件4)等,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第二十条企业资质升级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时,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合并时,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合并前较低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确定。第二十一条各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在
12、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辽交基建发(2015)171号)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 .辽宁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4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确认表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评价工作职责分工投标行为(满分15分,扣完为止)严
13、重失信行为SYSJl-I-I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直接定为D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SYSJl-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SYSJ1-1-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SYSJ1-1-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SYSJ1-1-5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一般失信行为SYSJ1-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8分/次SYSJ1-2-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5分SYSJ1-2-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5分/次履约行为(满分70
14、分,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J2-1-1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直接定为D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SYSJ2-1-2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定为D级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设计服务(满分30分,扣完为止)SYSJ2-2-1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5分/人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SYSJ2-2-2在设计变更中与他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8分/次SYSJ2-2-3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3分/人次SYSJ2-2-4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15、、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3分/次SYSJ2-2-5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3分/次SYSJ2-2-6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2分/人次SYSJ2-2-7未按合同承诺按时提交设计文件1-2分SYSJ2-2-8设计文件签署不全1-2分质量安全(满分35分,扣完为止)SYSJ2-3-1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15分/次SYSJ2-3-2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10分/次SYSJ2-3-3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5分/次SYSJ2-3-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5分/次SYSJ2-3-5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5分/次SYSJ2-3-6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2-3分/次社会责任(满分5分,扣完为止)SYSJ2-4-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1-2分/次SYSJ2-4-2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13分其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