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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使用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激发全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大数据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第三条初级、中级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可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第四条按本规定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获得大数据工程专业初级
2、、中级职称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考试,且达到全省统一合格标准者,方可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成绩有效期为五年。第五条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规定申报年限内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及以上档次。(五)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第六条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
3、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第七条参加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博士学位。(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第八条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博士学位,取
4、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第九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一般应取得工程师职称三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符合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有关能力业绩要求。第十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第十一条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
5、据局共同负责。省大数据局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职称证书颁发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和试题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第十二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第十三条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职称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联合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十四条取得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职称,五年内不得再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一)学历、资历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从事大数据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