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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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确保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等其他相关农田整治类项目新建、提升、认定的高标准农田。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均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第二章

2、管护职责和分工第五条按照“省市指导、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街道、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主体,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七条管护主体是指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等。第八条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人员,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有效。第九条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可自行承担管护工作或委托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开展

3、日常管护工作。第十条对于委托开展管护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合同,并承担监督责任。管护合同中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种粮大户、农民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并自觉维护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第三章管护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管护主体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护,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行。(一)灌溉与排水设施。保障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二)田间道路。保障田

4、间道(机耕路)、生产路路面平整,坡道、桥、涵等附属设施无破损,保持设计功能,能够正常使用。(三)农田防护设施。保障农田防护林网及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完好、功能正常。(四)农田输配电设施。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运行正常,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好清晰,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和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管理要求,及时消除老化、脱落、断裂等安全隐患。(五)其他。保障公示牌、标识牌等设施完好清晰,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三条管护主体要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数量、位置、性能和管护要求,熟练掌握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领。定期对

5、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记录并存档。第十四条对已损坏(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置到位,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损毁严重的,应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协商解决。第四章管护资金和使用第十五条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在转移支付资金中对市县工程设施管护给予的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鼓励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和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小型管护工具和必要监测设备的购置等。第十七条管护资金支付

6、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园区)可因地制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政策性保险等多种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有效落实地方管护责任,提升管护绩效。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无关的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等监督。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管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考核、建设管护资金安排及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管护工作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将根据考核情况减少或扣除管护资金安排和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第二十条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公示牌、政务服务网等途径公开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工程设施损毁等问题及时处置。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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