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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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对已投放市场的商品,在发现设计和制造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形成隐患的,建议或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以弥补缺陷和隐患的制度。第三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安全的食品、化妆品,药品、家电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装饰材料、石油化工制品等重点商品实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第四条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已进入流通市场,可能

2、对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存在隐患,通过其它行政手段无法及时制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为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督促商业企业必须对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第五条经营者要从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本市场的信誉出发,对商品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紧急召回,并及时通知消费者。第六条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重点商品进行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示需召回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持有关凭证要求经营者退货。第七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相关部门书面召回的行政建议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将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情况立即抄报相关部门。第八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

3、合格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对其免予警示记录,并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第九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不采取积极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将对商业企业从严从重查处。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商品必须立即撤柜:(一)入市商品的供货商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商品,经营单位必须将此商品撤柜。(二)入市商品的供货商必须按要求提供该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许可要求的检测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手续的,经营单位一律撤柜。(三)经营单位已入市的商品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或保质期已经过期的商品,经营单位应主动撤柜。(

4、四)在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中,执法人员认为对该商品要求撤柜或经法定检测机构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立即撤柜。(五)对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商品,应按情况立即控制销售或组织撤柜。(六)经营者认为应主动撤柜的商品。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售商品必须立即召回:(一)凡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已售出的家电、食品、农资等重点商品,均列入不合格商品的召回范围。(二)在企业自查中被认定为有问题的商品。(三)在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商品抽查中,认为必须立即召回的商品O(四)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或因商品的质量问题已造成人身伤害的商品。(五)经营单位认为应该召回的商品。第十二条召回应采用报纸、电视、公告、电话、信件等形式,经营单位在事发后的最短时间内,按销售的范围组织实施。经营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出消费警示。第十三条召回不合格商品后,应根据消费者的意愿,调换合格的商品或作退货处理。对造成损害的,经营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未销售或已召回的不合格商品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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