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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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水利部分)单位名称: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单位名称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主体性质行政机关编制数15主体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内设机构名称水政监察大队主体性质受委托组织编制数14派出机构名称无主体性质编制数受委托组织: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

2、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布。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章第九条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主体法律依据条款(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

3、行指导和监督。(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第十条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注:1.主体性质是指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2 .如同一单位有不同的主体性质属性的,可按属性自行增加栏目填写。3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应填写能证明主体性质的该项法律依据,并列出该条款的具体内容。4 .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是指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职能的机构,并将机构列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水利部分)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法律1中

4、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8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62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2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2007.4部门规章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1995.5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2地方性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4.3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

5、04.1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4.4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0.12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7.126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3.127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南宁市人大常委会2002.4政府规章1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2004.1注:1.法律依据应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 .法律依据应列全,表格不够填写的可自行增加。3 .法律如多次进行修订的,只填写最后一次发布日期。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水利部分)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一

6、、行政许可(共25项)1、项目名称:取水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2、项目名称:河道采砂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项目名称: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查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4、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5、项目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6、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7、

7、项目名称:护堤、护岸、库区林木砍伐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8、项目名称: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9、项目名称:填堵河道的施工审查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10、项目名称: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n、项目名称: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或者俄台兼作公路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2、项目名称:改变水库用途审批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13、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

8、程设施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14、项目名称: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15、项目名称: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签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十九条16、项目名称: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十八条17、项目名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十九条18、项目名称:水利水电规划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9、水法第十七、十九条19、项目名称: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的防洪工程设施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0、项目名称:在滞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21、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22、项目名称: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23、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10、号)173项24、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25、项目名称:开垦国有荒坡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26、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7、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28、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

11、0号)第十四条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0项)1、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2、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项目名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法律依据: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4、项目名称:水资源费缓缴申请审批法律依据: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5、项目名称: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法律依据: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12、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6、项目名称: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法律依据:3、关于印发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5)263号)7、项目名称: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8、项目名称: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9、项目名称: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项目名称:财政投资建设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法律依据: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3、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三、行政处罚(共11项)1、项目名称:违法取水、排水(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擅自投入使用的;地下禁止水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未经批准在限

14、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项目名称:河道内违法建设和活动(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采砂石、取土、淘金、打井、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危害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擅自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设桥梁、码头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其他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或整治的;在江河、湖泊、水库、河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的;未经批准围海造地、围垦河道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毁坏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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