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学习材料2016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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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应对营改增若干问题的分析一、联营项目税务风险营改增之后,我们做为一般纳税人,由我们对业主开出发票,但如果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与销项税额无法配比时,会造成税负的激增,可能远远超过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因此,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联营方给我们开具发票,二是必须将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我们的财务会计核算,只有这样我们相应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而这实质上已经是自营行为,改变了挂靠经营个体经营的状况。在实践中,最终施工方实际上处于个体经营状况,我们收取联营方管理费,被挂靠人实质上也是收取挂靠个体方的管理费。目前我们公司大部分联营项目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可以设想,如果被挂靠单位(也就是我

2、们的联营方)给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如果不能做为自营工程去有效管理个体挂靠者的经营行为,不能取得有效的进项税额,那么将承担很大的税务风险,所以被挂靠单位也将很可能评估纳税风险后堵死个人挂靠的门。如果这样,那么就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将联营从实质上变为自营。二、关于过渡期新老项目的相关问题1、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

3、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2、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建筑企业

4、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在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未完工部分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

5、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X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总包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应做为老项目处理。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6、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问题1、可以合法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收缴方式是“以票控税”,所有需抵扣进项税的发票都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才能抵扣,认证的标准是“三流合一”,即“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业务流),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资金流)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

7、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票据流)。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到我们企业,就是合同双方单位名称、资金往来单位名称、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我们以九冶建设名义承揽工程,给业主必须以九冶建设名义开票,收款必须是九冶建设账户,分包或采购必须九冶建设名义签订合同,付分包或采购款必须从九冶建设帐户支付,分包或供应商给我们必须开具九冶建设抬头的发票,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可以合法抵扣进项税的业务链。2、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 .增值税一般纳税

8、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180天不能抵扣。(2) .企业从个人纳税人采购沙、土、石料等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不得抵扣。(3) .企业采购旧的物资设备,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得抵扣。(4) .企业从简易征收单位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四、与分包合同签定有关的建议:完善与分包业务有关的结算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 .完善合同结算管理办法。增加“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合同签订、办理结算及款项支付的必备要素。2 .分包合同结算金额应注明是含税金额或不含税金额。3 .分包协

9、议评审时,应将财务(税务)专职人员作为必要成员,审核与税收有关的条款。4 .禁止与包工头或个人签定合同。五、营改增后供应商选择营改增后,有些供应商在考量自身的税负、计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情况,可能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此时,可采取“价格折让临界点选择供应商。根据测算,采购时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价格平衡点为84.02%,无发票与专用发票价格平衡点为63.01%,就是说采购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00元材料,如果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价格要降到84.02元,如果无发票,价格要降到63.01,这样才能达到与开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成本水平,这是采购比价时应特别注意的地方。六、营改增后财务相关业务应注

10、意事项1、预收工程款对增税的影响营业税下,施工单位预收帐款应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施工单位预收帐款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但后期发生的采购成本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形成永久性无法抵扣。有待营改增政策明确。建议营改增实施后,应对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预缴税额作平衡性预估。公司及项目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需要做好业务协调O2、按照工程进度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在营改增后是否计提销项税?在财务核算时,按建造舍同计提的销项税额可暂作为“待结转销项税额”处理。待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结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财务应保持核算中销项税额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的金额一致。以免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形成不必

11、要的风险。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剩余材料评估后冲减项目成本的税务处理营改增后,其采购进项税额已抵扣,处置时,如不作销售处理,则以前已抵扣税额属于多抵,税务机关将做为偷漏税处理,视同销售的业务还包括: 将剩余材料移送至其他公司工程项目,在移送时申报增值税;.将剩余材料移送至同一县市区其他项目部,不视同销售; 将剩余材料抵债,在移送时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将剩余材料赠送他人,在移送时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 将剩余材料销售,收到款项时计算增值税。4、施工方对取得甲供材料增值税发票的应对措施一是按视同销售处理。业主供给施工方的材料后,并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方取得增值税进项票抵扣。施工方与业主签定采购合同。二是按甲控材料处理。在一定情况下,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由施工方与供应商协定采购合同,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抵扣。施工方直接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对甲供材不能及时结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后有影响:建筑企业一般在实际收到工程款同时按开票金额计算纳税。营改增后,如果及时结算甲供材金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票,不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如果不能及时结算甲供材金额,项目已完工需缴纳增值税,建筑施工方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甲供材不能取得专票会增加税负。汉中九冶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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