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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复议范围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以下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此外,根据行政
2、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卫生部的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但卫生部的规定不包括卫生部的规章。对规章的审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下列两种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表示不服的;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对上述第一种情况,行政相对人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对第二种情况,行政相对人应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