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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情况的说明现将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必要性合肥市1998年颁布了原条例,于2008年进行了一轮修订,2018年因机构改革和部分政策调整,进行了的小幅修订。原条例自实施以来,对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制度,提高环境噪声管理能力,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给群众带来的烦恼日益凸显。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正式实施。新噪声法明确了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要求,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扩大适用范围,从完善政府责任,强
2、化源头防控,强化社会共治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从原有的八章64条,更新为九章90条。从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来看,也存在以下问题。结合新噪声法的调整和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二、修改主要内容1、调整噪声污染内涵。根据新噪声法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将“环境”二字去掉,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2、强化噪声污染源头控制。秉承“在规划中防控、在布局中防控、
3、在产品中防控”的原则,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要求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要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工程措施,有效降低噪声。3、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重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并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新噪声法中将13处监管、行政处罚主体表述为“市政府指定部门“(第33、43、46、70、72、73、7
4、7、78、79、80、81、82、84条),其中有2处(第79、80条)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管执法主体相对明确,其余11项有待明确。此次修改对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进行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明确处罚实施部门。4、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将噪声污染分为4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对工业噪声,突出对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监管。对建筑施工噪声,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对交通运输噪声,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噪声。对社会生活噪声,加强对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活动管理;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切割、敲打噪声。5、落实社会共治。增加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的相应职责,要求建立噪声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6、细化法律责任。明确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生态环境、城建、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