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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呼兰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增强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及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发生倒塌、坍塌或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1.4 工作原则(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
2、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2)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各相关单位房屋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房屋产权人负责对自有房屋进行监护、治理,发生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3)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的原则。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
3、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2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2.1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2.1.1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总指挥:区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区长副总指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成员: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农林畜牧局、区财政金融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呼兰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委宣传部、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2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制定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
4、方案,指导、监督各单位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并代表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各相关单位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办公室为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现场协调机构,负责传达指挥部决定和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起草有关文件和综合报告。(2)区公安分局:负责保卫抢险现场安全,维持现场秩序,搜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3)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调拨。(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抢救伤员。(5)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妥善安置受
5、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6)区委宣传部:负责联络新闻单位,做好抢险宣传工作。(7)供电、供排水、供热等相关部门:负责切断抢险现场电、水、热、燃气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用水。(8)房屋所在地区主管单位:按照指挥部的部署执行具体应急工作。(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2.2 各乡(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221各乡(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总指挥: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副总指挥:各乡(镇)、街道主管城建工作副职领导成员:各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主要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人,具体组成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报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
6、乡(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办公室。222各乡(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全面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接受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各乡(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险解危;负责制定本单位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应急物资落实和保管。当出现险情后,按照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受灾居民疏散,撤离。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2.2.3各成员单位职责各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职责由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参照
7、市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并报上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预防与治理3.1 预防各乡(镇)、街道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对不能判定危险性等级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3.2 治理各乡(镇)、街道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房屋产权人进行维修治理。对房屋产权人确无能力治理的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区政府申请解危资金进行治理。对依靠本区财力难以进行治理的危险房屋,区政府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申请危房抢险解危资金进行治理。4应急响应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人应立即向本辖区房屋安全应
8、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各成员单位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向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按照本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并随时向上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区政府决定对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进行支援的,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分工迅速行动,予以支援。5紧急处置5.1 应急措施(1)事故发生后,房屋居住和使用人应当积
9、极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并按指挥迅速疏散。(2)各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和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3)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行动或拒绝推诿,延误抢险救援。(4)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涉及抢险救援的所有审批手续,要一律从速从简办理。区急救中心和呼兰区各个医院要及时提供救护车辆、人员和设备,全力救治伤员。(5)全区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可临时征用社会物资使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6)对已无保留价
10、值的危险房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紧急拆除,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7)各单位工作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公安、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各新闻媒体要对抢险救援工作予以客观报道。5.2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对抢险现场和抢险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5.3 群众的安全防护相关部门要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做好治安管理工作。要对事发地及周边群众安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
11、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5.4 处置(1)善后处置具体工作由房屋所在地主管单位负责。需要向区政府申请危险房屋抢险拆除资金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2)有关部门要配合区政府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房屋拆迁、维修等善后工作。(3)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4)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7总结与评估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
12、,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保障措施8.1 建立预警预报和抢险信息联络体系全区要建立房屋安全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市、区房屋安全报警电话。各单位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辖区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及区域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管房单位、物业企业联系电话,报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区级信息联络网,确保应急信息网络通畅。8.2 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各乡(镇)、街道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房管、物业、学校等单位对自有、自管
13、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维修加固措施及时排除险情。8.3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单位组建一支不少于5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具体组建单位和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规定。组建单位要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8.4 保障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供应财政部门要保障抢险资金充足并及时拨付,保证房屋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及时投入抢险工作中。8.5 完善技术支持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危险房屋鉴定、维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
14、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对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8.6 责任与奖惩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附则9.1 预案的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生重大改变,或已不适应实际工作时,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修订后,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发布。9.2 预案的解释本预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9.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