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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起草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提升地名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传承保护优秀地名文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政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启动了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工作,现将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不仅关乎人们日常生活,更关系到国家主权、社会治理。一直以来,国家和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地名管理体制和法规,促进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建设。期间不仅有成就的取得,更带来了地
2、名管理工作的时代变革。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国家层面的地名管理机构先后从内务部、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过渡到民政部内设机构,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实现从无到有、日趋完善。尽管地名管理和法制化建设水平不断发展,但受历史因素影响,“多头管理”问题导致运行过程仍不顺畅,随着实践中地名工作范围不断拓展,基层逐渐迎来新的变化和挑战。原办法自1987年颁布施行以来,在加强全省地名管理、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服务发展建设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30多年来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其已不能满足新发展阶段的地名工作要求,与当前的地名管理形势不相适应,与2022年5月新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相脱节。自2022年开始,民
3、政厅先后组建工作组,深入广安、巴中、达州、南充等4个市、8个县区调研基层地名工作情况,并撰写形成专题报告。2023年34月,工作组又先后在眉山、巴中和泸州3地召开片区座谈会,与专家学者,市县民政、公安、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座谈交流,收集各方对地名管理的意见建议。主要梳理出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地名管理体制机制不够顺畅。表现在领导机构不健全、管理主体权责不清晰、协调机制不健全、地名法规相对滞后等方面。二是地名命名更名管理不够严谨。表现在地名命名更名随意性大、命名更名标准不统一、命名审核程序把关不严、地名命名更名简单片面等方面。三是地名标志设置使用不够规范。表现在楼门牌编制关系未理顺、
4、楼门牌制造质量良莠不齐、地名标志牌设置维护不到位等方面。四是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不够高。表现在经费人力保障不足、地名信息化建设滞后、地名信息变更不及时等方面。五是地名文化保护投入不够多。表现在地名文化保护机制不健全、地名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不够、地名文化保护措施不多等方面。六是地名执法监管力度不够强。表现在无专业执法力量、社会监督氛围不够浓、地名执法力度弱等方面。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倒逼我们必须以法规的形式和手段尽快将地名管理各项工作职责加速厘清。二、制订办法的总体思路和现实考量党的十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地名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规范地名管理,整治地名命名“任性”
5、问题,加强地名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据此,我们在修改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总体稳定与细节优化相结合。在保持现行法律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使办法更加适应当前地名管理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效引导地名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既要坚持从全局性、方向性上进行总体把握,搞好顶层设计,又要考虑到我省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在地名管理上的差异,合理吸纳地方经验,更好地体现办法的适应性和指导性。三是坚持进一步深入巩固地名普查成果。两次全国地名普查基本上摸清了各地地名情况,获得了丰富的档案资料。为了巩固普查成果,在
6、办法中特别对地名文化保护等部分条款进行了新增。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28条,包括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注销、备案、公布、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等内容。(二)办法(草案)重点问题的说明1.关于办法适用范围。与条例相比,办法第2条对地名管理的外延进行了适当扩展,明确本省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草案第2条)2 .关于地名分类及内涵。根据基层实践经验,随着地名管理范围逐渐扩大,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某类地名类别不明,难以判断其涉及的命名(更名)适应程序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办法采
7、取穷举方式对各类地名进一步细化其分类。(草案第3条)3 .关于部门职责。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了其他地名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草案第4条)4 .关于地名方案。进一步提升地名方案的权威性,对方案编制主体进行了界定。(草案第5条)5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增加了对地名专名采词库的要求,同时对一些避免重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草案第6、7、8条)为了增强法规的针对性,明确了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形成了相对完整、程序规范的管理体系。(草案第9、10、11、12、13条)6 .关于地名注销。增加对地名
8、注销情形的解释。(草案第14条)7 关于标准地名。对证照变更作出规定;提出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草案第15、16条)8 .关于地名标志设置。实践中,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护主体五花八门,实际发生问题时又往往互相推诿。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地名标志设置、管护的责任主体、经费来源等。同时,草案针对不同类别地名,包括城市和乡村门楼牌等的标志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第17、18、19条)9 .关于地名文化保护。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实际举措。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培训和宣传;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地名,及时保护利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省内学校开设与地名文化相关的课程或设立研究机构。(草案第20、21、22条)10 关于监督检查。比照条例规定,草案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方式,细化了一般违法情形特殊违法情形。(草案第23、24、25、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