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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限时办结制度为提高学院各部门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学院各处(室)、系(部)适用本制度。二、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学院各单位、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部门咨询、办理事项,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三、一般情况下,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各部门应根据学院规定,结合实际,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各项事务具体办理时限。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规定办理时限。四、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五、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六、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七、因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或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属超时办结。八、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服务对象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九、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部门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十、纪委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服务对象认为有关部门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学院纪委投诉。十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二、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