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银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全体在职员工(总行领导班子成员除外)。第三条强制休假是指我行员工在以一年为一个周期的期限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岗休假。强制休假的对象为在岗员工。第四条强制休假的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凡在同一重要岗位工作满1年的,或在同一其他业务岗位工作满2年的,或经单位研究认为需要强制休假的,必须执行强制休假,特殊情况按具体通知执行。第五条对已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但尚无证据确认责任人的,对相关人员应当实施强制休假,且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休假程序等限制。第六条强制休假假期一次不少于3个工作日,不得以年休假方式代替。强制休假须按岗位轮换的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必要时,应进
2、行离岗审计。特殊情况需实行强制休假的由各支行、部门(以下简称本单位)负责人确定,休假天数以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强制休假假期在员工结存假期(未休的年休假或加班假)内扣减,若无结存假期或结存假期不足以抵扣的,则以到年底为限,扣减完结存假期为止。第七条每年年初,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应根据本单位人员在岗实际情况,对达到强制休假规定年限人员进行摸底,制定本单位本年度需强制休假人员计划,并填报银行强制休假年度计划表(附1),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审批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强制休假年度计划要严格保密,不能预先通知强制休假执行对象。强制休假的提出和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中层管理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总行人力
3、资源部提出,报总行分管领导(正、副行长)审批;(二)总行各职能部门员工的强制休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总行机关部门派驻到各支行员工的强制休假由所在部门提出,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三)支行的部门副经理、网点负责人的强制休假由所在支行综合部提出,支行分管领导审批;支行部门员工的强制休假由所在支行部门副经理提出,支行营业部、网点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所在营业部副经理或网点负责人提出,由支行综合部经理审批。第八条对员工实施强制休假时,各单位须填写银行强制休假审批表(附2),并向强制休假对象发出银行强制休假通知书(附3)。第九条强制休假不得提前通知,应在当天通知,当天办理交接工作,当天离开工作岗位,当天休假
4、,并填写银行离岗交接表(附4)送一份总行人力资源部(支行综合部)留存归档。第十条强制休假需进行离岗审计的,按管理权限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或支行综合部提出离岗审计建议,由总行内审部或支行监督保卫部审计员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离岗审计报告送总行人力资源部或支行综合部一份留存。第十一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在执行强制休假时,要安排好顶班人员,并办好交接手续。总行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强制休假期间要指定临时负责人,做好授权委托。第十二条强制休假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审计,对检查出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强制休假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对强制休假人员的审计或审计发现不及时,措施不力,应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发生
5、违规违法案件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顶班人员在顶班期间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发现问题如不及时上报、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责任事故或案件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三条各支行每进行一批(次)强制休假的,支行综合部要在当月内整理归档相关工作资料,并相应在人事管理系统“强制休假子集”录入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四项制度”落实台帐。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强制休假制度。对不服从单位安排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对强制体假拒不移交工作的,一律按照省银行人力资源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作内部待岗处理,直至辞退。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