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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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公司生产区域、生产辅助区域、外送管线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

2、业。(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五)生产辅助区域:除生产装置区域、固定动火区域以外的厂内区域。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审批固定动火点的设置,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第六条公司其他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直线责任,负责本业务范围内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或监督动火方案的审核、人员资质的审查,提供动火安全措施资源保障,督促和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强化作业风险管控,确保作业安全。第七条维修保运部负责审查作业单

3、位动火人员的资质,审核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对业务范围内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第八条属地单位(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二)负责制定动火作业的工艺系统准备方案,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三)检查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四)委派作业监护人,对监护人进行定期培训、考核。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一)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

4、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第十条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二)负责对作业单位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并通知当班班长。(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五)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批准人(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5、(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第十二条动火监护人(一)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确认相关作业许可手续齐全;(二)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三)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等)立即终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下要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六)监护人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

6、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二)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立即停止动火;(三)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节用火分类及管理第十四条生产用火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属地单位提出固定动火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

7、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属地单位审查并签字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要符合以下要求:(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六)固定动火区的属地单位每周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临时动火临时动火主要包括:(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四

8、)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五)临时用电。第十七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一)特殊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二)一级动火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1 .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3 .有毒介质区、液化石

9、油气站;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5,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8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9 .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10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11 .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12 .其它按风险评估确定为一级动火的地点。(三)二级动火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

10、理合格后经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属地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3 .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管理要求(一)基本要求1 .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2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3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

11、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4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5 .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6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7 .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8 .在夜晚(18:00-8:30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以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

12、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应当全过程坚守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9 .机动车辆(应急状态下的消防、气防、救护等抢险救援车辆除外)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应填写易燃易爆区域进车票,见附录Bo(二)监护管理要求1 .各生产部应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2 .监护人必须接受公司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监护人培训、考核必须纳入年度HSE培训计划中。监护证书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发放。(三)授权审批

13、公司实行动火授权审批,仅限于各级领导出差等确实不能实施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的主要责任。第二节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第十九条作业单位提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属地单位根据作业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前一天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动火作业预申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将各生产部申报的当天动火作业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在公司网页上公布,各生产部预申报项目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由于突发问题,生产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可以不履行书面预申报程序,由动火属地单位直接向质量安全环保处领导或主管人员口头申报,作业属地单位批准人及公司有关人员到现场履行动火作

14、业的审批程序,原则上抢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按照特级动火作业管理。第二十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意见。第二十一条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三)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包括应急措施,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填写动

15、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五)其他。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公司安全部门和直线管理部门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第二十四条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落实。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作业由作业单位实施。第二十五条所有动火作业(除经批准的固定动火区域)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项目负责人核查确认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在作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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