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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行为标准一、工程行为基本要求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2、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
3、担相应责任。9、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二、安全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
4、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三、施工单位。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
5、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监理单位。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五、监测单位。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