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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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洛市水务建校2:程石金属盘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6朝(猊来春见痣)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区水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活动。第三条(当事人)本细则所称当事人是指违反有关水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第四条(基本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

2、则:(一)公平公正;(二)过罚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程序正当;(五)综合考量。第五条(裁量基准构建)实施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素,以认定违法行为的关键性要素为主要标准构建裁量基准,并分档次细化相应的罚款幅度。第六条(从重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在三年内第二次处以行政处罚的;(三)在同一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四)收到监督措施文书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妨碍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六)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

3、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对举报人或者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违法行为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直接按照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处罚额度予以处罚。第七条(从轻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前,主动减轻财产损失、消除工程质量缺陷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

4、从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行政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第八条(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九条(处罚额度的确定)执法人员应当在处罚基准额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其他相关情形,按基准幅度差的10%-50%调整,予以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但最终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

5、罚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低于罚款规定的最低限额。处罚基准额度是指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基准幅度差是指本裁量幅度的最高与最低罚款额之差。第十条(从重从轻规则)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幅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违法行为存在设定情形之一的,按基准幅度差的10%-25%计算数额(不含25%);(二)违法行为存在两种设定情形的,按基准幅度差的25240%计算数额(不含40%);(三)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设定情形的,按基准幅度差的40%-50%计算数额。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罚款数额的,以5%为一个单位确定调整幅度。对既存在从重情形又存在从轻情形的,应当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计算增减数额后,综合确定罚款金额。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2月18日上海市水务局印发的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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