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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
2、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在永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定额征收1 .按城市常住人员9元/每户每月计征。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在册人员每月3元/人计征(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3 .营运车辆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4 .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1)
3、一般性营业场所:食杂、电器、电脑、百货、家具、服装、医药、医疗诊所、建材等的营业面积20011)2以下按03元/id月计征,200-100Om2100元/月计征;KTV、网吧、茶楼、桑拿、美容美发、保健等的营业面积20011)2以下按。4元/芯。月计征,200-KXXW按120元/月计征;建筑工地按其申报建筑总面积一次性收取0.5元/贰。(2)大型营业场所(营业面积超过IoOOnI2以上的超市、大型娱乐场所等):1000-500011)2按500元/月计征,5000-8000而按600元/月计征,800011)2以上按IOoo元/月计征。(3)餐饮业(酒楼、酒家、小吃店):3011)2以下按3
4、0元/月户计征,3(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112月计征。(4)固定摊点按每日每个摊点2元计征,大排档按120元/月计征。(5)宾馆、酒店、旅社按照床位每月每床5元计征,征收额按实际床位的60%计算。(6)农贸市场:按每摊15元/月计征。(7)废品收购店、修理、加工场所按1元/贰月计征。5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并持有民政、残联或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办理免缴手续。(1)低保对象。(2)残疾人(失去劳动能力)。(3)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登记。(二)计量征收1.单位自行送至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吨70元计征。2.单位自备垃圾中转设施
5、的,按每吨60元计征。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和征收方式1.征收主体: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征收方式:由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城区自来水供水范围由永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代征。(2)按计量征收的单位及自备水源的单位、营运车辆、固定摊点、大排档、建筑工地等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费用管理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直接缴入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置的专用征收账户,由市城投集团根据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6、按四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居民实际征收额的80%返还用于补助各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生活小区、社区自理小区、业委会自治小区日常所需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乱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九条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条本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07)178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