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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讨活动的规定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鼓励和规范教师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和必要的培训研讨活动,按照“必要、节约、高效”的原则,作如下规定:一、根据工作和教育教学需要,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认可的学术会议及培训研讨活动,根据活动通知,由分管领导和部门提出人选,报请学校领导审批。二、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学会、协会、出版部门、杂志社等组织有关研讨交流活动,教师提出申请,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选派相关学科教师参加。研讨活动主题应与参与教师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密切相关,否则不能申请或不予批准。三、外地教育单位邀请参加学科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学校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四、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教师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审核,确有参加必要的,学校可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活动。五、活动期间,与会人员应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返校一周内应提交一份活动内容、收获及建议等书面报告,并由学校适时安排汇报、交流,扩大学习成果。涉及突发事项应及时报告,参会费用报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