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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咸宁市依法组织对2020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现将2020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0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移动源。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
2、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生活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居民生活源。集中式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移动源主要为机动车,包括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二、废水污染物2020年,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3412.94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980.08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2430.92吨,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L94吨。全市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1397.41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42.74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1354.26吨,集中式氨氮排放量0.40吨。全市废水中总
3、氮排放总量2943.95吨,其中工业源总氮排放量117.98吨,生活源总氮排放量2825.34吨,集中式总氮排放量0.63吨。全市废水中总磷排放总量270.08吨,其中工业源总磷排放量22.08吨,生活源总磷排放量247.99吨,集中式总磷排放量0.003吨。三、废气污染物2020年,全市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3199.58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2674.56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7.50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515.40吨,集中式颗粒物排放量2.12吨。全市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383.75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2382.39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0.04吨,集中式二氧化硫排放量1.31吨。全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3122.43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5711.35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81.82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17311.22吨,集中式氮氧化物排放量18.05吨。全市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10528.18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891.88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776.19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5860.11吨。四、工业固体废物2020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90.09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278.97万吨,处置量2.72万吨。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0.51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0.54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