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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云南省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产品涉及类型为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一本次抽查对以上所述产品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均进行抽样和检验,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与检验、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的处理、异议处理及复检、附则等。2产品分类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电压不低于6V;3检验依据GBfT5008.1-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2024年云南省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抽样与检联4.1 抽样对象一起动用
2、铅酸蓄电池(汽车用)电压不低于6V:4.2 抽样方法从受检单位的成品库、仓库或店铺等堆货区域中随机抽取近一年内生产、进货或销售的经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一般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对受检单位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块,当抽样基数少于规定数时并且在抽样组确认待抽样品不是受检单位有意准备时(查看生产计划、进货数量等相关记录),也可进行抽样。在同一次监督抽查中,对每家受检单位抽样数量要求为同一种型号规格的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抽取2块,一块检样、一块备样,备样封存于抽样地点。如果受检单位生产或销售多种型号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可对不同型号进行抽样。4.3 抽样及检验单位由云南省市
3、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云南师范大学下属单位国家太阳能热水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昆明)及云南省太阳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人员分别进行抽样和检验,严格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至少2名及以上,不得与检验人员重复。4.4 抽样地点及数量本次抽样检验工作在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对不同受检单位可根据实际所生产产品类型抽取13种类型的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产品。根据相关要求,计划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10个批次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产品。4.5 抽样及检验时间计划于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进行抽样及检验工作,于2024年8月1日前完成所有监督抽查任务,抽样工作及检验工作同时进行。4.
4、6 抽样单及其他事项抽样前由受检单位向抽样人员提供受检单位及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受检单位与生产单位为一体的,仅提供1份资料;如受检单位被抽查产品是由其他生产单位生产提供的,需留存被抽查产品的进货合同或进货单等有效凭证(受检单位需盖章确认)。按有关规定填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和现场检查文书等,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生产单位相关信息。受检单位还需认真配合填写监督抽查样品信息表。抽样单编号规则为2024YNO*-QH,以具体抽取样品种类数量展开,只抽取1种类型样品,可省略大括号。注意不同抽样小组需协调好编号顺序。受检单位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
5、需在抽样单中备注。所有填好的文书应当由受检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签字按手印确认。所有抽样产品检样买样费原则上由抽样单位负责处理。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出厂或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如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则需在抽样单中备注并由受检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监督抽查工作完成后可由承检机构通知退还。4.7 样品处置4.7.1 样品的交接和传递应当对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为防拆封,可采用包装材料包裹,并使用多张封条,采
6、用透明胶带缠裹。封样单由抽样人员、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在封样单上标注“检样”和“备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不被调换。检验样品的检样由受检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定检验地点,并负责安装和确认。在流通领域经销商处抽样的样品尽量由抽样单位自行带回。备样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备样损坏遗失或封条破损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受检单位放弃复检的权利。受检单位在样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对这些部件作必要的特殊防护措施,以免造成样品的损坏。当检验样品在运输、安装中发生非检测性损坏时,由受检单位负责将备用样品运至指定检验地点。样品在送到承检机构时,由样品管理负货人进行现场
7、样品确认,对检验物品的形态和检验物品附件及资料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并留下相应的影像资料。检验工作及报告出具完成后,样品由检验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处置。4.7.2 样品的检验(1)检验负责人向样品管理负责人处领取全部待检物品、检验物品附件和检验物品的技术资料,并开展检验工作。(2)检验过程中的样品应由检验负责人负责保管,并在检验各个阶段填写检验物品流转单。4.7.3检验物品的保管和检后处置(1)样品管理负责人对检验物品在本实验室期间(除检验阶段外)的保存、安全、保密、完好负责,并对在检期间的检验物品管理实施监督。(2)检验后的检验物品应由检验负责人如数退回到检验样品管理负责人,样品管理负责人应根据
8、检验物品入库的记录核对退库检验物品的数量、附件和技术资料。清点核准后由样品管理负责人签字接收。(3)监督抽检工作结束后,及时通知受检单位是否需要领回或物流发回检样及其附件和技术资料,并告知是否可以解封备样封条。抽检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备用样品及封条应当保留到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备用样品及封条应当保留到异议期满3个月后。4.7.4检验物品的保密(D检验物品的管理应遵循保密的规定。检验物品流转过程中,各阶段负责人应对样品的保密承担责任。(2)检验物品在受检中不允许无关人员参观。样品的技术资料不允许无关人员阅览和带离检验场所。5检验要求5.1 检验项目及方法按照本细则“3检验依据”的要求
9、,此次抽样检验对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的检验项目及方法归纳如表1所示:表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抽查检验项目及方法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120小时率容量GB/T58.1-2013第1部分第4.3.1条推荐性GBb5008.1-2013第1部分第5.4.1条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2储备容量GB/T5008.2-2013第1部分第4.3.2条推荐性GBfT5008.2-2013第1部分第5.4.2条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5.2
10、检验应注意的问题5.2.1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配备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拍照存档,填写样品接收登记表。5.2.3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20小时率容量”测试时应符合GB/T5008.1-2013第2部分第5.4条。6判定原则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产品总体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
11、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7检验结果的处理7.1 检验报告7.1.1 检验报告编制报告编号由承检机构自行编制。2024年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含对应的相关抽样资料)一式五份,一份发省局,三份发企业所在地负责后处理监管部门(
12、受检单位的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送达),一份发样品标称生产单位。检验报告形式上能够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并符合检验方法中规定的要求。检验报告的标准格式应由承检机构检测部负货人根据承检产品/项目标准的要求设计,并应尽量减少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检验报告中的附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样品开封前照片、样品开封后照片、样品检验后照片、抽样照片、抽样单PDF文件等。7.1.2 检验报告的审核打印后的检验报告同检验原始记录一起,由承检机构检测部负责人安排检验员校核签字。经检验员校核无误的检验报告同原始记录,转至审核人审核签字,经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7.1.3检验报告标识本
13、次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用)产品检验项目为云南省太阳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经省级资质认定的项目,在报告的左上角加盖省站CMA的标志章,检验报告的各页侧面还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骑缝章,以表示报告各页的相连。7.2 检验结果的发放在省局的安排及要求下,在相应的时间节点,承检机构将检验报告及相应通知书用特快专递和电话的方式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对不合格单位的解弃工作也同时进行。7.3 检验结果的上报承检机构执行监督抽检任务时,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监督抽查汇总材料(包括检验报告、抽样单、检验结果汇总表、工作总结、质量分析报告等),对不合格项分析原因,列出质量好的和差的典型
14、事例,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并执行监督抽检的各项规定。7.4 承检机构对其检验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评价。实验室样品管理负责人和检测部负责人对样品负责,保证样品在检验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周边环境一致性,保证样品检验结果的真实、合理。8异议处理及复检8.1 复查受检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承检机构应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或电子或影像)、检验后样品缺陷特征、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是否维持原检验结论的结论。8.2复检8.1.1 受
15、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8.1.2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更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更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8.1.3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8.1.4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8.1.5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更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8.1.6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亚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9附则9.1 本细则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适用于2024年云南省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9.2 本细则由云南师范大学下属单位云南省太阳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