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24年云南省防火卷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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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云南省防火卷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云南省防火卷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范围为防火卷帘。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附则等。2产品分类防火卷帘按照材质分类分为钢质防火卷帘(代号:GFJ),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代号:WFJ),特级防火卷帘(代号:TFJ)0钢质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应能符合耐火完整性的要求,特级防火卷帘应能符合耐火完整性、隔热性和防烟性能的要求。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有防火卷帘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防火卷帘产品年销售额为

2、标准划分大、中、小型企业。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500022000且V50001000注:年销售额包括防火卷帘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141022005防火卷帘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或自我声明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抽样人员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抽样人员应严格执行抽检分离的基本制度,抽样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

3、通知书、表明抽样人员身份。同时还应当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任务文件。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批产品。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抽查产品为成品堆放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相同批号、相同结构、相同工艺条件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槎(检2备2)

4、。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产品,抽取的产品数量应能保证检验数量。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5.3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防火卷帘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如产品的产品认证证书号、证书批准的产品种类及企业相关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时应使用监督抽杳相关

5、文书,填写详细的监督抽查抽样记录,并填写现场笔录。5.4 样品处置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样。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贴上封条,封条由抽样人员、受检企业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在封条上标注“检验样”和“备用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不被调换;同时要求受检企业在防火门之间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损伤或损坏样品。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条,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外包装上应有“易碎品、轻搬轻放、防潮防雨”警示标志。确需受检企业协助送样的,受检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备样应封存于受检单位。对封存于受检单位的备样,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的义务,确保备样不发

6、生损坏、遗失或封条破损等情况。5.5 购样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受检单位应提供收取费用的正式发票。检验工作及报告出具完成后,样品由检验单位自行根据相关规定处置备用样品由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备用样品应在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若后续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复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受检单位另行提供正式发票。5.6 抽样应注意的问题企业合法性检查:现场向企业收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对原件进行拍照。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含“三无”产品)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

7、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检验要求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BC1外观质量金属零部件表面质量GB14102-2005第6.1.1条强制性GB14102-2005第7.1条无机纤维复合帘面质量GB14102-2005第6.1.2条强制性GB14102-25第7.1条2材料帘板厚度GB14102-2005第6.2.3条强制性GB14102-25第7.2.1条夹板厚度GB14102-2005第6.2.3条强制性GB14102-25第7.2

8、.1条座板厚度GB14102-2005第6.23条强制性GB14102-25第7.2.1条导轨厚度GB14102-2005第623条强制性GB14102-25第7.2.1条3帘面装饰布燃烧性能GB14102-2005第6.2.5条强制性GB14102-2005第7.2.3条4帘面基布燃烧性能GB14102-2005第6.2.5条强制性GB14102-2005第7.2.3条5零部件尺寸公差帘板GB14102-2005第6.3.1条强制性GB14102-2005第7.3.1条导轨GB14102-2005第6.3.1条强制性GB14102-25第7.3.1条6无机纤维复合帘面GB14102-2005

9、第6.3.3条强制性GB14102-2005第7.3.3条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C:一般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6.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拍照存档。6.2

10、.2 有防火卷帘样品应有专门区域存放,备用样只用于复检。6.2.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

11、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与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三项,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8异议处理8.1 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8.2 复检8.2.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8.2.2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

12、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8.2.3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8.2.4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亚检手续之口起十口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8.2.5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8.2.6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9附则9.1 本细则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适用于2024年云南省防火卷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9.2 本细则由云南中控防火材料检验有限公司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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