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非首都功能疏解过程中分流职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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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丰台区非首都功能疏解过程中分流职工就业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辖区“去产能”和疏解搬迁企业(以下统称疏解企业)的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帮扶职能,为疏解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提供有效帮助,依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分流职工是指,在非首都功能疏解、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由于企业调整转型、兼并重组、关闭破产、淘汰搬迁等原因,需要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和解除劳动合同再就业的职工。第三条在分流职工就业服务中,应充分利用促进就业的政策,调动辖区重点经济建设项目吸纳就业的积极性;积极做好市区促进就业的政策宣传,帮助疏解企业和分流职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并加大职业介绍、创

2、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力度。第四条疏解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程序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确保分流职工档案材料齐全,做好分流职工的档案接转工作;结合分流职工的再就业意愿和技能提升意愿,积极开展分流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协助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分流职工做好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第五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与区经信委、区发改委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适时掌握疏解企业名单及分流职工的情况;按照企业属地原则,向各街道(乡镇)明确分流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帮扶的工作任务,指导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掌握疏解企业员工分流进度;协同劳动关系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

3、构,指导疏解企业制定分流职工安置方案,指导疏解企业做好失业人员档案的交接,并建立“一企一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制,突出主动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帮助分流职工就业。第六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疏解企业的困难和需求,配合疏解企业做好分流职工的需求调查,根据疏解企业和分流职工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政策宣传、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招聘洽谈、档案接转、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并于每月20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上报疏解分流职工就业服务情况统计表及经验做法。第二章需求摸查与分级分类第七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开展需求摸查与分级分类过程中,应按照“全部摸查、分类有序”的原则,做好分流职

4、工的需求摸查和分级分类工作,并将摸查结果记入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第八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指导疏解企业为分流职工建立分流职工花名册,并根据分流职工需求依据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市场就业、政策就业、自主创业、享受失业待遇五类进行标注,为精准帮扶提供依据。第九条对于选择企业内部转岗安置的分流职工,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合疏解企业做好技能转岗培训,做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的宣传。第十条对于选择市场就业的分流职工,应按照职业介绍子系统中精细化信息采集模块中评定的困难程度、自身就业资源、就业愿望等信息进行分级分类;对于选择享受政策就业的分流职工,应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享受市、区优惠政策

5、的类别进行分类;对于选择自主创业的分流职工,根据分流职工的政策需求、创业培训等需求进行分类。第十一条对于选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分流职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的政策解释及家庭困难的摸查,适时跟进服务。第三章失业转档及失业金审核第十二条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与疏解企业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保证分流职工档案顺利流转,确保分流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在职工分流前,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深入疏解企业为分流职工集中审理档案材料,确保分流职工档案转接平稳顺利。第十四条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分流职工提供失业转档政策、失业金审核政策、档案转接政

6、策的咨询,为分流职工开辟档案转接绿色通道,提高档案接转服务效率。第四章职业指导与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五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精细化信息采集模块中评定的困难程度、就业创业愿望、自身就业资源等信息,针对性地开展分级分类职业指导服务。第十六条开展职业指导过程中应以需求为导向,以政策为根基,突出地域性,体现针对性的原则。并要与职业介绍工作紧密结合。第十七条职业指导宜采用专门指导或分类指导的形式。对于分流职工出现的共性问题,可采用分类指导的形式;对于分流职工出现个性问题,可采用专门指导的形式。第十八条根据分流职工的就业意愿和能力,有针对性地为分流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为其提供2(3)个及以上

7、符合需求和能力的岗位信息,经5(3)次(含)以上匹配推荐仍未实现就业的,应开展专家会诊指导服务。第十九条专家会诊指导的成员由区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级职业指导师,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师组成。依据分流职工情况制定就业帮扶计划,由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进行岗位推荐、跟踪服务,并及时将相关内容记入职业指导台账。第二十条职业指导的内容包括:(1)就业政策、法规指导。(2)简历、面试指导。(3)就业心态调试、就业观念指导。(4)帮助疏解职工了解职业培训项目并给予参加培训建议。(5)帮助疏解职工了解创业项目及相关政策,引导其参加创业培训。(6)标准化素质测评建议及报告解

8、读。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指导时,可根据分流职工的需求及意向,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给予分流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建议。第二十二条疏解企业应结合分流职工的再就业愿望意愿和职业技能提升意愿,积极组织分流职工开展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我区分流职工后积极开展技能培训。第二十三条分流职工可根据自主选择社会培训机构,参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满足个人职业需求的职业(工种)培训。第二十四条分流职工在参加技能培训中,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参加技能培训的分流职工开展跟踪服务。可根据疏解职工的需求,继续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第五章招聘洽谈服务第二十五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

9、构应配合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疏解企业组织精准对接招聘洽谈会。重点要为分流职工在10()人以上的疏解企业,举办精准对接招聘洽谈会。第二十六条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岗位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的原则,根据分流职工的技能情况、求职意向等信息,有针对性地的采集空岗信息。第二十七条空岗信息采集可通过企业服务群、微信公众平台、入户走访用工企业等渠道进行采集。第二十八条召开精准招聘洽谈会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进行招聘会信息预发布;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分流职工和参会企业开展职业指导。向分流职工重点讲解参加招聘会的注意事项、面试技巧、市区就业优惠政策;向用工企业宣传市区企业吸纳

10、的优惠政策,指导合理合法用工。第二十九条招聘洽谈会结束后,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日内跟踪参加招聘会企业的意向成功情况,30日内跟踪实际上岗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职业介绍子系统中。第六章创业指导服务第三十条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分流职工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和个性化的创业指导服务。第三十一条创业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创业政策、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开发、专家咨询、创业孵化、跟踪服务等。第三十二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分流职工,提供全程跟踪扶持服务,及时解决分流职工在创业过程中的服务需求;建立跟踪扶持记录台账,全程记录跟踪扶持和指导过程。第

11、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1疏解分流职工就业服务情况统计表街道、乡镇名称(公章):开展就业服务情况就业失业档案接转情况开展创业服务情况开展技能培训情况政策咨询人数举办招聘会次数ltW数场次觥双档案办联S三3ft办三kWE岫办理自己AJS蜩Il嫩Willl开展创业项目展示播三Nk组织技能培训次数参加技能培训人数技能培训合格人数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乙总计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填表说明:1、此报表每月20日前,上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2、第1列统计包括日常服务、招聘会服务中提供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咨询的总和数;第7、8、9、13列,以办理提档手续的实际数为准。附件2分流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1三钠户籍颐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版在街、乡就业创业需求12345678疏解分流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填表说明:1、就业创业需求按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市场就业、政策就业、自主创业、享受失业待遇五类进行标注;2、户籍性质按本市城镇、本市农村、外省城镇、外省农村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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