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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的管理法律制度2003年6月6日,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医疗废物的概念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二)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三)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1、预防性规定根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2)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3)应当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4)应当为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
3、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5)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6)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三年;(7)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采取减少损失的紧急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2、禁止性规定(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
4、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者生活垃圾。(2)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或者采取下列措施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1、及时收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容器上应当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2、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
5、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嶂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消毒。3、应当使用放渗漏、放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在使用后,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清洁和消毒。4、应当根据就近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机构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
6、地消毒。5、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五)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
7、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活动。(2)设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2、医疗废物的处置(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8、;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应当是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运送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处置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
9、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档案,每半年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次。(5)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六)法律责任1、政府责任(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
10、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
11、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医疗卫生疗机构责任(1)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
12、行消毒和清洁的;依照规定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2)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贮存设施或者设备
13、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3)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
14、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4)医疗
15、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或环境
16、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7)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7、48、49、51条规定的情形,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