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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昌平区人力社保基层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社保所和村(社区)就业服务站建设,提高镇(街道)、村(社区)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结合本区实际,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6)2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人力社保基层平台建设提出以下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主体责任,各镇街是社保所和就业服务站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第三条加强基础建设,以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适用为原则,严格按照市区有关标准建设社保所和就
2、业服务站;社保所应有与服务人口和服务需求相匹配的服务大厅和档案室,服务大厅应设有咨询台、信息发布区、综合服务区、业务办理区、等候休息区等对外服务区域,档案室建设应符合防虫、防火、防盗、防霉、防晒、防潮等规定;就业服务站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网络向社区、行政村延伸,丰富信息发布和查询渠道,扩大服务覆盖面,增强服务互动性,提高服务效率。第四条加强队伍建设,社保所现有编制要落实到位,不得挪用或抽调;就业服务站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和两名兼职工作人员,确保专人专用;加强村(社区)就业服务站专职工作者、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建设,逐步充实人员力量;服务任务较重的社保所,可以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五条加强能力建设,建立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社保所所长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社保所工作人员入职培训和就业服务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区级集中培训社保所和就业服务站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各镇街对社保所工作人员的集中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就业服务站工作人员集中培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第六条加强行风建设,区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应完善社保所和就业服务站各项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监察力度,加强纪律作风教育;落实首问责任制,完善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和效能评估等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
4、开和结果告知制度,畅通内部监管及社会监督渠道,发挥特约监督人员作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加强行风建设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第七条加强考核评估,建立社保所工作人员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优、嘉奖和职务晋升挂钩。建立完善就业服务站工作考核机制,加强业务工作考核力度。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落实社保所评估和就业服务站检查制度,指导镇街加强社保所和就业服务站基础设施、队伍和行风建设,规范社保所服务行为、提高群众满意度,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工作。第八条加强资金保障,鼓励镇街按照服务群众的需要,新建或扩建社保所独立办公场地,区财政给予新建或扩建独立办公场地的社保所最多不超过50%的补贴;就业服务站工作经费调整为每年每站12000元,统一为就业服务站配备或更新办公桌椅、办公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设备。第九条加强组织协调。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社保所和就业服务站建设。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