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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村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防汛物资包括编制袋、木桩、块石、枝草、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二、计划管理第三条防汛物资的管理使用要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保证防汛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的需要。第四条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分级负责。第五条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第六条防汛抗旱小组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3、负责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
2、调用情况。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一、总则第七条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镇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2、每年汛前,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清点,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第八条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九条防汛抗旱物料运达指定地点后,组织实施单位须进行验收,主要对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人员签署的验收报告。第十条
3、防汛物资通过验收后,按验收小组最后确认的数量,办理入库手续,以此登记明细账和保管台账。三、储备管理第十一条防汛抗旱物资是各单位抗洪抢险与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物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村干部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第十二条编织袋、木桩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第十三条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第十四条物料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储备物料的收、支、存数量进行核实,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如存在问题及时查明,分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进行妥善处理。四、防汛物资的使用第十五条使用防汛抢险物资,必须按照防汛抢险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紧急抢险时可以边使用边申报。第十六条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第十七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异地抢险需动用防汛物资时,受援地提出申请,经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统一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