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造价中心监理及施工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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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及施工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监理合同管理第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按2001年1月17 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及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条: 监理单位的确定一般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由4-7人组成,1亿元以下的应由6-8人组成,5亿元以下的应由7-10人组成,5亿元以上的应由8-12人组成。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技术总监、现场代表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第四条: 监理合同自开始实施至完成,多层及小高层建筑监理时限为一年,高层建筑根据工期定额确定合理的监理期限。第五条:监理费的计算:按附表费率的60%计取。附:监理费率一览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序号工程造价(万元)费率(%)15002.52500-10002.5-2.031000-50002.0-1.445000-100001.4-1.2第六条:成片开发建设且同期开工的同类项目尽量委托一家单位实施监理,但无论有几家单位参与监理工作,均按该项目的总造价计算监理费率。第七条:合同中应注明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包括专业、证号、职称等,若更换人员应书面提出并经建设单位技术总监同意。第八条:因监理人合

3、理化建议使工程实际费用降低或避免损失,按工程费用实际节省额(避免损伤额)的20%奖励监理人。第九条:监理人若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可向集团公司技术总监匿名举报,经查实后奖励第一发现人最低5000元,如果非监理单位人员发现上述情况至工程隐蔽时或8小时后监理人仍没能发现,则建议监理公司对责任人和项目总监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逐出工地。第十条:监理人就上述奖罚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向集团公司技术总监反应。第十一条: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如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甲方支付延期费,按双方指定并实到的人数,每人每天200元。第十二条:对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严格把

4、关,控制议价材价格,根据进度询价,报委托人预算部审核,由集团公司批价。第十三条:进行现场签证的审核,监理人预算员及总监签字后送委托人复核,委托人预算部主任及分管经理签字后生效。第十四条:审核月度拨款计划,按合同做出合理拨款明细。第十五条:监理人审核完的工程结算,经建设单位委托的事务所审计,审减额若超过3%,则扣除监理费的1%。若审减额未超过1%,委托人将监理费率提高0.1%。第十六条:监理费支付方式:监理工程师全部到位,工程正式开工付25%,主体封顶付至60%,综合验收合格后付至90%,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完成,按实计算监理费,付至95%,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两年,按保修期内维修费用及赔偿

5、费用的10%扣罚监理费,扣完为止。工程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根据合同法、招投标法及地方政府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同项目公司(部)签定合同。第十八条:造价控制中心负责拟定并根据项目公司(部)的建议不断更新合同样本,项目公司(部)参考合同样本草拟合同,对外谈判并达成一致后办理公司内部会签。第十九条:会签由项目公司(部)具体经办人牵头进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经理、项目经理审批后,送造价控制中心审核,若有不同意见应提前同经办人沟通,并在会签单注明所提建议及沟通结果,且负责合同会签单在集团公司的传递与督促。第二十条:为便于管理对外发包工程尽量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进

6、行,即将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施工和有关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因工程施工及其他因素之故,总承包人(发包人)需进行建设工程分包,必须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同意后,方可以将总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即第三人仅与总承包人签定合同,而与发包人没有合同)。第二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

7、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中需要的全部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木材等确定价格(含采购保管费)后,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发包人可以指定生产厂家或品牌名称及具体供货单位,但采购合同应在承包人与供货单位之间签定,发包人可协助代扣货款。第二十四条:合同中可对垫资和垫资利息作出约定,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发布):“同一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为避免此类情况,我集团可在备案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或在签订备案合同之前让对方就此合同按我方意图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合同在加盖合同章后,会签单及一份原件留造价控制中保存,项目公司合同在项目结束后转造价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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