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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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江山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为江山市南三街1号。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8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金额补助。第六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全市工业

2、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项目验收提供服务;承担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梯度培育、工业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分析,编制工业投资导向目录等工作;做好中小企业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交流、技术讲座、培训等;完成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江山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九条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

3、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其副职;(三)审查(核准)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四)监督事业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义务:(一)支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事业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

4、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事业单位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第H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事业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

5、事业单位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事业单位宗旨,维护事业单位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根据党员发展情况适时建立党支部。未建立之前,在所属党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6、。第十三条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1名,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相关工作。第十四条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决定重要项目安排。(五)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六)提出终止动议。(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办公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

7、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十六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十七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十八条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群团工作。第十九条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

8、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事业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或需要时临时召开,由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对本单位重大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提出意见与建议。(二)审议通过单位重要规章制度。(S)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其他需要审议通过的事项。第二十一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

9、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

10、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岗位设置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本

11、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三十条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一)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行政领导、干部职工代表、举办单位党组织领导、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S)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办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

12、位审查(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备案)。(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六)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三)合并、分立解散;(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

13、自行决定解散;(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第三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江山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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