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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双流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经费来源资助与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双流区财政经费预算。第三条资助奖励对象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双流实际管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户籍在双流实际管辖区内的自然人(共同申请的为第一权利人卜第四条不予支持情形1 .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列非
2、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主体,对其专利不予资助(奖励);2 .申报主体三年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或申报主体三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3 .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不按要求整改的。第五条资助(奖励)限额企业当年领取资助(奖励)经费总额不超过双流区实际贡献,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均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100万元,个人不超过5万元。第六条专利资助(奖励)1 .专利奖配套奖励(原政策第十条)对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
3、、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专利多次获奖,不重复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补贴差额。2 .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资助(此条为新增加,借鉴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现行政策)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按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3 .专利池建设奖励(原政策第九条)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0件、60件、100件,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高校、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100件、300件、600件,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4 .专利转移转化奖励
4、(原政策第十一条)1 .高校、科研机构向双流区企业转让(或许可)专利,且在双流成功转化(产品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按协议总金额分别给予转让方、受让方4%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2 .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上年度授权),且运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每个实施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七条商标资助(奖励)(在原政策第十三条基础上,增加了对中国商标金奖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的商标权利人,给予50万元奖励。第八条地理标志资助(奖励)(在原政策第十四条基础上,借鉴郸都区、天府新区现行政策,增加对地理标志国际注册、论证的资助)1 .对获得地理标志
5、保护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每个给予30万元资助。2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每个给予5万元资助。3 .对运用地理标志,且年度产品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理标志运用人10万元资助。第九条版权资助(奖励此条为新增加,借鉴天府新区现行政策)1 .优秀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类),获得国家级版权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按每个8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级版权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按每个5万元、3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2 .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的作品,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并获
6、得国家级政府奖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成果奖,给予5万元奖励。第十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此条为新增加,借鉴重庆两江新区现行政策)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按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资助(此条为新增加,借鉴天府新区现行政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作物新品种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3000元资助。第十二条标准制订(修订)资助(原政策第十五条)1 .标准起草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制订(修订),排在标准制订单位前两位的,资助100万元,第二位以后的资助60万元;同一年度参与多项标准制订(修订),从第二项标准起,每增加一项增加资助10万元。2 .
7、标准起草单位参与国家标准(含军用标准X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资助30万元洞一年度参与多项标准制订(修订),从第二项标准起,每增加一项增加资助5万元。3 .标准起草单位参与地方标准制订(修订),排在标准制订第一位的,资助5万元,第一位以后的参编单位资助2万元。第十三条知识产权金融资助(在原政策第十八条基础上,增加了对购买专利保险的资助)1 .企业利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按其获得贷款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市级相关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2 .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一次性给予投保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的资助,单个
8、投保企业当年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此条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级资助。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原政策第十九条基础上,借鉴成都市知识产权局、郸都区现行政策,新增加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的资助)1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调解专利、商标纠纷10件以上(纠纷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双流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或出具假冒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10份以上的,且经区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年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2 .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法院完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相关诉讼请求,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20%的资助,每家单位
9、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兀O3 .注册地在双流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帮助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等侵权纠纷,法院完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并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一次性给予该机构30万元资助。第十五条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资助(原政策第十六条基础上,借鉴重庆两江新区现行政策,增加对版权示范单位的资助)1 .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一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056005国际标准贯标论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
10、次性资助。上述两项标准复核通过的不予资助。2 .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强企,给予20万元资助,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按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复核合格后,均给予5万元资助。同一年度符合本条规定2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版权示范单位,按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人才奖励(此条为新增加,借鉴成都市知识产权局、郸都区现行政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获得知识产权师证书,按高级5000元
11、、中级3000元、初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专利代理师证书,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资助(此条为新增加,借鉴成都高新区、郸都区现行政策)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等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合同费用的40%(最高1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10万元。第十八条违规处理1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终止资助并追回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主体提出的资助申请。2 .对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附则1 .本政策由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2 .本政策的申报方式、时间、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按此文件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