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扶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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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阳江市扶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助力“百千万工程”落实落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粤发202220号)和广东省加大力度持续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扶持对象(一)为积极推动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镇、街、村(社区卜(二)根据阳江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民宿(民宿服务)”,并且在所

2、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民宿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民宿经营者”卜二、扶持政策(一)保障乡村民宿用地。将乡村民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新业态发展、产业融合发展、农民住房建设专项计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民宿建设,优先使用省级计划指标满足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二)鼓励农房集中流转。鼓励镇、街、村(社区)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用于开办民宿,打造民宿发展集聚区。依据流转农房规模,对于在单个行政村连片集中流转农房

3、建设民宿分别达5栋、10栋、15栋以上且客房总数分别不少于40间、80间、120间,并且自登记之日起运营满一年,一次性分别给予镇、街、村(社区)30万元、60万元、9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对农房流转的农户奖励、民宿集聚区的标识系统、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人文环境营造等方面。(三)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对于民宿发展集聚区域,由县(市、区)统筹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危房改造、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均衡配置等项目布局,支持供水供电、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垃圾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等乡村民宿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四)扶持投资开办民宿。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程序

4、依法获得经营资质并符合阳江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相关要求的民宿经营者,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专家组,对民宿规模标准进行现场评定,符合要求的由市财政按照每间标准民宿客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五)扶持精品民宿发展。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商事登记信息的变更而重复申报扶持。(六)扶持民宿重大项目。民宿单体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整体(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景区村、旅游资源重点村集聚发展中高端民宿的或引进高端连锁等品牌项目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措施外,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

5、资金扶持及用地保障,并予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七)鼓励民宿融合发展。支持民宿综合体项目建设,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多元化旅游体验,打造民宿综合业态。对于成功新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民宿综合体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级别晋升的按照相应标准增加差额部分奖励。(八)优化民宿证照办理。鼓励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领域的产品许可事项之外的,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以备案代替发证、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证照办理流程,为乡村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九)强化金融政策扶持。发挥金融对乡村民宿产业的助推

6、作用,把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作为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切实有效地提升乡村民宿融资覆盖面和金融服务效率,适度放宽贷款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加大对乡村民宿产业的信贷支持。(十)搭建民宿营销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乡村民宿产品的精准宣传和互动反馈,推出一批有故事、有体验、有品位、有乡愁的乡村民宿。支持乡村民宿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搭建门票、民宿、酒店、商家等多业态互动营销平台,将分散的目的地资源整合到线上进行宣传推广。三、附则(一)乡村民宿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按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涉及有关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各县(市、区)按照当前的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共同负担。(二)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属于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关于本政策扶持资金的申请;已发放奖励的,由发放部门予以追回,所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将该申请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通报。(三)本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措施有重叠、交叉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遵循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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