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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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方案根据2024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实施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促进农业生产向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使服务范围明显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市场日臻完善,保障粮食安全,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一)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一批讲诚信、善经营、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化服务主体。

2、(二)推进联合合作。发展“基层社+小农户+公司”模式增强基层社经济实力,充分发挥供销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专业公司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增收获利。(三)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二、基本原则(一)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二)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项目服务小农户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

3、面积比不低于60%o(三)聚焦服务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把提升粮食生产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目标,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四)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关键。(五)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的服务;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三、目标任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解放了劳动力,提高土地产出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

4、了有效保障。本次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以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为主,根据市供销联社分配资金额度,各环节财政补助不超过服务价格的30%,且单季作物每亩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通过试点工作开展,尽可能惠及更多农户。四、实施内容(一)补助环节:主要支持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烘干仓储等生产托管环节。关键薄弱环节可以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同一地块同一环节(含全程)的托管服务,不得出现农业农村和供销部门重复补助。(二)服务主体遴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方式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单环节(含全程

5、)社会化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承接服务主体遴选的对象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社社有企业,且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大于1/3的第一大股东,安装作业监测终端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优先考虑列入遴选对象范围。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五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拟在我县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应当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县市

6、民服务中心供销联社合作指导股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县供销联社对登记备案的作业服务主体汇总后,在县市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项目服务主体。(三)签订服务作业合同。所有承担社会化服务的组织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作业合同签订(附件2),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报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服务对象为企业或合作社的,由服务组织与企业或合作社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对象为小农户的,因服务对象数量大,可以与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按照服务作业合同,分阶段开展作业服务,作业时严格按照服务作业标准操作,建立服务台账。(四)补助标准:2024年我县项目资金1

7、3万元、任务面积1300亩。主要补助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烘干仓储等服务环节。结合我县实际,项目完成后根据托管服务环节和实际作业面积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如下:(1)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4.5元/亩次,服务大户每亩补助4元/亩次;(2)农作物秸秆还田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20元,服务大户补助每亩补助18元;(3)烘干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按湿谷每吨22元,服务大户每亩补助按湿谷每吨20元。本次对承接主体在水稻作物生产过程中的服务环节进行财政补贴,补助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来确定。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是指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对外服务的作业量,不包括为自己服务的作业量

8、,也不包括对本县范围外提供服务的作业量。(五)资金拨付方式。服务开展完成后,实施项目的乡镇、村要组织人员在服务期间现场监督,检查服务主体是否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要求。具体流程为:根据农业生产时令、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在每个服务环节结束后及时进行考核验收。服务主体完成服务环节后,申请村乡两级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实施乡镇申请县财政局和县供销联社抽检验收,抽检验收应不低于项目实施的10%。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核实确认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通过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填写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8)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补助资金。(六)项

9、目绩效评价。当年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评价实施方案是否完整可行,项目目标是否完成,分工责任是否落实,工作机制是否科学有效,资金拨付是否规范及时等;二是项目实施情况,主要评价实施主体的服务目标是否完成、服务质量是否达标、服务价格是否合理、服务模式是否值得总结和推广;三是项目实施效果,主要从任务完成、社会效益、服务满意度等3个方面进行评价。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供销联社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和县供销联社及相关乡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

10、联社合作指导股。(二)强化督促指导。县供销联社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制订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业生产托管市场健康发展。建立补助资金拨付审批制度;积极推动项目公示制度,对服务主体条件和补助标准,特别是实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要进行公示;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做好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准备。(三)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加强对补助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套取、挤占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发现的违纪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注重宣传引

11、导。广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任务、实施内容和实施要求,公开发布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切实做到让群众明白、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提高群众接受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项目的示范作用,大力宣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以及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附件:1.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作业审核表2 .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作业合同3 .县农业社会化0艮务试点项目服务组织满意度调查表4 .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作业合同清单5 .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作业报备表6 .县农业社会做艮务试点项目

12、作业面积上门核实表7 .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8 .县农业社会化三务试点项目作业补助资金结算汇总附件1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作业审核表服务主体:(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务象1务环-4希作服务面积或数量作业地乡镇及村名农户联系电话服务主体:(盖章)年月日附件2合同编号: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接受服务方):乙方(提供服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填写说明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2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甲方

13、(接受服务方):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提供服务方):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亩(作物,如:水稻、油菜、茶叶等)的(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第二条服务标准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14、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第三条服务期限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年月日至年月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第四条服务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元/亩,服务面积亩,总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第五条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计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订金。乙

15、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2 .按照合同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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