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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联网联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XX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XX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托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组织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第四条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县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及运营服务商进行考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考核。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考核工作内容,包含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入动态监督考核。第七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基础配备情况:组织机构、地方经费安排、制度建设
3、、专职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平台连通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三)日常管理情况:档案管理、运营服务商管理(市级平台考核)、县级监控站管理(市级平台考核)、企业考核管理(县级平台考核),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服务满意度、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四)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客运企业主要考核客车凌晨2-5时违规运行、客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超区域经营、疲劳驾驶、超速等,货运企业主要考核疲劳驾驶、超速。第八条对运营服务商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设施设备建设情况:符合标准的办公场所、监控场所、硬件设施等;(二)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岗
4、位职责制度、操作流程、应急处置制度等;(三)人员保障情况: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落实情况;(四)车辆实时监控情况:终端连通情况、人员实时监控情况、违章违规情况推送、异常情况推送等;(五)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查岗响应率;(六)数据存储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数据容灾备灾应急预案。第九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职责制度、操作流程、应急处置制度等;(二)平台
5、建设应用情况:监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三)监控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五)运营管理情况:车辆入网情况、车辆上线情况、车辆在线情况、超速车辆及处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终端安装情况、终端维护情况、数据上传情况、协调配合情况;(六)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
6、况(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七)车辆违法违规及处理情况:客车凌晨2-5时违规运行、客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超区域经营、疲劳驾驶、超速等。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指标包括:(一)平台连通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二)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三)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
7、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四)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五)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六)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重点营运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七)平台查岗响应率:统计
8、期内,监管平台不定期向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响应时间超过15分钟的不计入查岗响应次数;(八)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的超速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九)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十)车辆违法违规率:统计期内,客车凌晨2-5时违规运行、客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超区域经营以及日常违法违规情况等占辖区(企业)所有运输车辆数的比率。第三章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第十一条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
9、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考核依托省平台自动计算考核得分,主要考核技术指标,每月公布考核结果;年度考核为综合考核,分省平台自动计算考核和现场勘察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内容包括年内各月技术指标考核情况、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监控系统的建设及使用维护情况。第十二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被通报的单位要在通报发布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报告。第十五
10、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营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一)不符合工作基础要求的;(二)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不按标准规范安装车载终端;(三)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四)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五)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六)不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的;(七)出现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八)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线路招标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考核长期排名靠后的或数据造假的运营服务商、道
11、路运输经营者,将相关结果记入信用档案,按规定降低信用等级。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纳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依法责令整改。第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其车辆接入考核不合格服务商的监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车辆除外)。第十八条考核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对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情况抄送有关部Ilo第十九条考核单位及考核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考核工作,严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结果纳入市交通运输局绩效考核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XX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XX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X交综2017)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