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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实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排水户分类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户的分类管理工作,监督排水行为,包括排水许可、排水备案、排放监管等。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
2、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本市排水户管理遵循全市统筹、分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分为工业类、建筑类、餐饮类、医疗类、其他类排水等五类:(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疗养院、体检中心、医疗美容机构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五)其他类排水户,是指畜禽养殖和宰杀类、农贸市场类、科研类、洗涤类、汽车服务类、美容美发类、综合商业服务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类等排水
3、户。第六条工业类排水户应当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其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已接入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排水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认定不能接入的应当限期退出,认定可以接入的经预处理后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仅排放生活污水的工业排水户,实行排水许可备案承诺制。第七条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第八条餐馆、小
4、吃店、快餐店、食堂等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的单位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的小餐饮排水户实行排水许可备案承诺制。第九条传染病和结核病医院污水应当在预消毒后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二级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工艺处理。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2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兽医站、开展诊疗活动的宠物医院(店)以及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仅排放生活污水的医疗机构,实行排水许可备案承诺制。第十条按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程度,排水户分为重点一类排水户
5、、重点二类排水户(以下统称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水户为重点一类排水户:1 .排放生产废水量5OO立方米/日以上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医药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业排水户;2 .跨县级市(区)行政区划的建筑类排水户;3 .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水户为重点二类排水户:1.除重点一类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4 .规划用地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类排水户;5 .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三
6、)其他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名录由苏州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许可和备案第十一条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在排放污水前,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技术规程,指导非许可类排水户规范排水。第十三条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方案设计
7、材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六)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第十四条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备案承诺时,应当如实提交排水许可备案承诺申请表,具体内容包括:排水户名称和类型、预处理设施情况、排水接驳情况等。第十五条排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重点一类排水户经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许可。重点二类排水户、一般排水
8、户由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其中重点二类排水户许可权限不得下放至镇(街道)。第十六条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一般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污水处理技术和现场核查。第四章排水户管理第十七条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传生态环境主管、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运行单位。第十八条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水质经预处理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户应当定期对内部排水设施进行养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
9、九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水质监测,开展现场核查,并建立排水户监管档案。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二十条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开工前,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可以直接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使用自备水源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未依规定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进行处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
10、十二条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制定辖区内各类已办证排水户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排水主管部门。市级排水主管部门制定重点一类排水户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市(区)两年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证后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协助排水主管部门做好排水户的管理工作,指导排水户接驳市政排水管网、设置预处理设施,规范日常排水行为,及时劝阻违法排水行为并向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排水宣传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履
11、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一)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排水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二十六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发现排水户
12、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后,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将被审批人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管理等部门。第二十七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下列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一)会同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工业类排水户联合监管;(二)会同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建筑类排水户联合监管;(三)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餐饮类排水户联合监管;(四)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医疗类排水户联合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