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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
2、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3、治疗。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劳动合同告知书和
4、教育培训考核资料6、其它需要的资料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九、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十一、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十二、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