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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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学校教职工预借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医疗费、工程款等款项。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一)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情况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借款单上签名作为担保责任人。(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三)公务借用原则。学校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

3、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四)及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及时结算,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五)定期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一)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在公务活动结束后30日内(工作日,下同)办完报销结算手续。(二)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借款。借款人依据会议、培训、学习通知等,在任务结束后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三)基建工程及维修借款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四)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医疗费借款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5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

4、续。(五)经批准借支的公车运行费等周转金必须在12月20日前结算还清,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六)其他借款。自付款日起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七)借款人所借款项因计划变更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退回借款。第七条借款责任(一)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经费借款、预付款的使用、报销、结算、清理负管理责任,对逾期不还的借款行为负连带责任。(二)借款人要在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借款人不能按期结算所借款项,财务部门从借款人个人收入扣还,直至结清为止。(三)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财务部门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

5、项的管理,及时全面清理、催还借款,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八条借款及归还(一)借款人借款时应由本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用途、金额,按某某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借款手续。(二)各部门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三)借款人退休时,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督促退休人员结清所有借款。(四)教职工因调出、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借款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第九条坏帐处理(一)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二)坏帐的确认:1、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2、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

6、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货物,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3、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坏账的核销。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某某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无法收回,不得确认为坏账,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五)对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院仍保持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积极追索。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第十条应付

7、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管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已收到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应付款项处理。第十一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二)及时入账原则。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

8、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规定转入有关账户。(三)定理清理原则。对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及时清理。第十二条对需要进行确认的到账款项,经相关人员认领后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第十三条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年终前应进行往来款项清理,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的真实性。第十五条往来款项审批执行某某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某某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2)136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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