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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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县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工作,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162号)、XX市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办法(X教安(2020)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车运营单位是指除学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第三条我县范围内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和其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工作,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

2、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在我县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我县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第三章校车运营单位及校车使用许可第六条在我县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公经营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停车场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具有拥有全部所有

3、权,专门用于提供校车服务,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30辆以上,并且每10辆校车配备有预备校车1辆;(三)每辆校车配备有1名校车驾驶人员,每10辆校车配备有1名预备校车驾驶人员,校车驾驶人已经按照XX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四)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五)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六)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XX市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方可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依据XX市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审批第八条在我县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

4、位以及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均应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先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也可以一并申请,同时办理。申请人单独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一并申请的,审批时限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九条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填写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二)用于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四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合格证明、交强险投保单、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三)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5、(四面、已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四)本单位的运营管理制度(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职责规定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第十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教育行政部

6、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以正式批准文件形式通知县教育行政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交通运输部门及校车运营单位。第五章校车运营单位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我县范围内校车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三条校车运营单位的资格条件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具体工作由县教育行

7、政部门牵头负责,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等共同参与。县教育行政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组成校车运营年审工作小组,最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第十四条校车运营单位的年审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校车运营年审工作小组发出年审通知;(二)校车运营单位向县校车运营年审小组提交年审材料: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按时年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 .全部校车已通过公安机关年审的证明材料、车船税缴纳证明、交强险及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单、校车视频实时监控安装证明及每年交费收据;3 .校车日常维修保养,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近一年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的相关证明材料

8、;4 .县校车运营年审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三)校车运营年审工作小组需要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的,校车运营单位必须配合。(四)校车运营年审工作小组根据年审情况,出具年审意见及现场检查结果,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五)校车运营年审工作小组将年审结果通知校车运营单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校车运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XX市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十六条校车运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

9、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四)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五)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六)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七)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第十七条校车运营单位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校车运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第十八条校车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

10、育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县人民政府决定吊销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一)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经处罚不改正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经处罚不改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十九条校车运营单位的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县

11、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县人民政府决定吊销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校车运营单位所属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校车运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被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

12、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许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许可决定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车运营年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162号)、XX市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办法(X教安(2020)X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XX县校车公司申请表校车公司(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法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政治面貌联系电话单位注册部门注册登记证号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校车数量预备校车数量校车驾驶人数预备驾驶人数量量单位面积申请单位校车公司负责人校车公司(盖章):县公安盖章:年月日交通部门审核意见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县教育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注:申请表后附各类申请条件原件及复印件各T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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