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24〕298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粤价〔2024〕298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粤价(2024)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托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
2、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详细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允、自愿有偿、诚恳信用、公允竞争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托付人供应便利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托付办理法律事务,向托付人收取的服务酬劳。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3、价与市场调整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托付人协商确定详细收费标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供应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供应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第六条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
4、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实力;(四)托付人的承受实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担当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依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八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
5、务所依据其供应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纳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需向托付人出具工作清单。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托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详细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托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恳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
6、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恳求支付劳动酬劳的。第十一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托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酬劳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就托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担当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o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
7、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托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托付人的经济承受实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供应法律服务过程中代托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托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托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以由托付人干脆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
8、收办案费。律师事务所须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托付人供应费用概算,经协商一样,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需事先征得托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全部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托付代理合同或托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托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需运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
9、费必需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运用。托付事项办结后,必需开列办案费运用清单,供应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托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供应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第十八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值理由要求终止托付关系的,或因托付人过错或其无正值理由要求终止托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方法律救济案件。办理法律救济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救济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托付人,进行不正值竞争。其次
10、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其次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供应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供应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需在收费合同中详细确定。其次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必需严格依据本方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其次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实施行政惩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实行分解收费项目
11、、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值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其次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实施行政惩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托付、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托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托付人供应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托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
12、一保管、运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其次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其次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方法另行制定。其次十八条本方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说明。其次十九条本方法自2007年1月IO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
13、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粤价(2024)157号)同时废止。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 .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当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困难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2 .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三、涉及财产的
14、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O-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3 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4 万TO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TOO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TOoO万(含100O万元):2%100O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四、收费说明:1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2 .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