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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及激励奖惩制度一、考核问责制度:为确保河长制工作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甲地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甲地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工作内容,现特制定城南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第一条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整治“四乱”、水环境质量等指标。第二条在考核过程中,本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1、未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对责任、任务进行明确分解
2、的;2、未完成福安市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3、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制止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整改河流问题的;经上级督查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4、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情形的。第三条在考核过程中,联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1、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2、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3、未按甲地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履行相关职责的;4、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第四条每月月底前组织一次考核评比,由街道水利、环保、住建、交通运输等
3、联系单位分别对所挂钩的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及市城乡环境提升指挥部。第五条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河长制年终考核工作,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联系单位组成考核组实施考评工作,采用每月考核评比的评分规则,重点抽查,综合赋分。第六条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并设置附加分,考核结果分四档:优秀、良好、一般、差;得分在90分以上,且前三名的为优秀,4到9名为良好,得分在80分以下,且最后三名的为差,其他为一般。第七条考核成果及问责情况纳入城南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对年度任务完成较好、考核成绩靠前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年度考核成绩为差的实行约谈,并在全市通报考核结
4、果。二、激励制度:(一)表彰原则:1.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2 .公开、公平、公正;3 .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4 .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创造性。(一)表彰范围: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河长制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个人包括河长、河段长、河道专管员。(三)表彰类型: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和I“优秀个人”。(四)评选条件:表彰结合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1.“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街道河长办每月考核名列前五,年度考核为优秀,予以表彰。5 .“优秀河段长”评选条
5、件:五名河段长,所负责的河段最优秀,评选为优秀河段长。6 .“优秀个人”评选。对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相关人员,由各河段长推荐,不超过3名。(五)表彰程序:1.根据本年的考核结果,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确定拟表彰集体。2 .对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河段长”和“优秀个人”,予以颁发铜牌表彰。3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将拟表彰集体及人选的相关材料报两委会审议通过。(六)奖励形式和标准:街道向受表彰的集体授予“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奖牌,向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优秀河长”、“优秀个人”荣誉证书。(七)表彰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决定撤销其表彰。1 .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2 .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撤销表彰,由获得者所在社区(村)或者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经河长同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收回其奖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