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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捐赠管理制度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相关部门归口统一管理。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四、应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五、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文书移交医院财务科,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六、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七、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八、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九、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十、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