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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某某某出资设立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其次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其次章公司名称和居处第三条公司名称:某某某有限公司第四条居处:某某某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某某某某某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第四章公
2、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某某某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确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居处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某某某认缴的出资额为某某某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于20*年*月*日前缴足。(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
3、行约定)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依据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见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二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一)任命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4、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确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确定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确定可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确定;(二)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5、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第十七条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
6、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选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十九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
7、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其他职权。其次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担当。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当,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其次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确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
8、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依据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其次十五条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其次十六条公司因下列缘由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确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本须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公司因前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
9、5日内成立清算组,起先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确定。其次十七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其次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其次十九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据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安排给股东Q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由股东确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的,必需由股东书面确定。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